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代理河南郑州300平临街门面房拆违案胜诉
租赁的门面房被当成“违建”拆除,损失得不到弥补,有不少承租人受到过这类困扰。近日,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的河南郑州一起门面房拆违案胜诉,成功确认被告街道办拆除涉案房屋行为违法,维护了承租人的权益,为其争取国家赔偿奠定初步基础。
李先生是河南某市人。2018年7月,他与郑州某公司签订《出租房代收费用及管理合同》,承租了该公司名下的300平方米临街门面,租期十年。此后,李先生将部分房屋进行装修改造,并办理了营业执照用于经营便利店,而其余部分他转租给别人开办生鲜果蔬超市。
2020年,当地进行道路综合改造,欲对沿街违建实施拆除,波及李先生承租的门面。相关部门称已经与出租人协商一致,同意拆除。但李先生认为其作为承租人,使用房屋经营并对房屋进行了装修,理应获得部分安置补偿。但相关部门并未听取李先生主张,在10月某日突然将涉案房屋强制拆除。李先生无奈之下,联系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维权。
在司法实践中,经营用房被当成“违建”拆除,承租人作为房屋的实际使用人,其权利救济一般分为两种方式:一种是确认租赁合同无效,并追究出租人的违约责任,要求其按照过错比例赔偿因“违建”被拆除后给承租人造成的损失;另一种是作为利害关系人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追究行政机关违法强拆责任,获取国家赔偿。选择哪种方式,要根据具体案情分析。
本案承租人李先生与出租人之间签署的合同极其简单,内容大多为口头约定,违约责任也不明确。冠领律师杨晨接办案件,详细了解案情后发现,李先生手中仅有一份强拆之前街道办作出的《日常督查整改单》,遂代理其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街道办强制拆除李先生承租的经营房屋的行为违法。
法庭上,被告街道办提出多项抗辩意见:被告受托负责沿街“违建”拆除工作,与第三人郑州某公司协商,同意拆除,被告的拆除行为不是执法活动,而是与相对人协商一致的事实行为,原告的安置补偿要求没有任何法律和事实依据;原告应就其与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债权争议,向合同相对方提起民事诉讼,而非本案行政诉讼;房屋装修属于民法的添附,不具有独立的经济价值,装修改造行为应归属于房屋产权人,原告与房屋拆除行为并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在当事人李先生仅能提供有限证据的情况下,冠领律师在庭审中依托雄厚的法律功底,发挥娴熟的办案经验,针对被告的抗辩意见予以反驳: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李先生将被拆房屋用于个人经营,且办有营业执照,被告拆除其租用房屋行为,可能侵犯其经营权,李先生是本案适格原告;程序合法是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被告在涉案房屋强拆前未公告及保障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利,其强制拆除行为应当确认违法。
最终,法院采纳冠领律师意见,作出判决:确认被告街道办拆除原告李先生用于便利店经营的房屋的行为违法。
在法律实务中,行政机关强拆的房屋虽然不属于承租人,但作为房屋实际使用人,承租人使用权会因强拆而灭失,自然与强拆行为具有利害关系,因此如果承租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强拆侵犯自身补偿利益,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身权利。
撰稿人:曾超超
审稿人:张冠彬
稿件类型:原创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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