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冠领律所代理江苏省淮安市撤销《责令改正通知书》案胜诉
亡羊而补牢,不如防患于未然。冠领近日代理了一起拆迁纠纷案,当事人李媛(文中人名均为化名)在被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时选择诉诸法律保护权益并向冠领寻求帮助。临危受命,冠领律师定不负所托。经过一审程序,《责令改正通知书》被撤销。
上世纪九十年代,江苏淮安的李媛和于涛在工作中相识。于涛样貌一般,家境也并不殷实,在其他小姑娘看来,于涛不是一个好的归宿,但李媛却由衷地喜欢。“于先生温文尔雅,风趣而不失稳重,与他相处总能感受到轻松和愉悦”,提起于涛,李媛总能想到这些美好的话。1993年,二人喜结连理。
在当时,嫁了人的姑娘一定要住丈夫家,于涛便把满心喜欢的新娘子接到自家32平的房子里。虽处陋室,心在桃源,小两口和和美美地过起了日子,两年后,女儿于琳也出生了。
三人蜗居在30多平的房子里,李媛并不抱怨,丈夫于涛却暗自下决心要给母女俩更好的生活条件,他勤勤恳恳工作攒够了钱,把房子扩建到78平,又精心装修了一番,他们的生活越来越好。
一天,李媛撞见丈夫和别的女人举止暧昧,于涛也承认“不小心”犯了错,偏偏李媛是眼里容不得沙子的人,她毅然决定结束这十多年的婚姻。于涛心有愧疚,离婚时约定将78平房屋中的62平产权归妻子和女儿所有。
不久后,于涛收到街道办作出的《责令改正通知书》,通知书中说该房屋是违建,限期于涛将其拆除。李媛不服,而街道办只会以各种理由搪塞,于是她委托冠领律师冯雪涛、张奥提起诉讼。
在法庭上,被告街道办声称李媛不是房屋的所有权人,不是适格的原告,并主张案涉房屋是违建。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李媛与于涛离婚时对房屋产权进行了约定,李媛对房屋享有权利,而被告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拆除该房屋,对李媛的权益产生了实际影响。基于此,李媛有权提出本案诉讼。
此外,认定一个建筑是否为违法建筑应经过法定程序,被告街道办不能举证证明在作出案涉通知书前对该房屋进行了立案、调查,也没有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等,而是径直做出《责令改正通知书》。仅凭街道办的一纸通知,该房屋就被认定为违建,街道办的执法行为错在认定事实不清,也没有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李媛一家三口的程序权利。
经过举证、质证和听取双方意见后,法院最终支持了我方主张,撤销了案涉《责令改正通知书》。在冠领律师的帮助下,李媛及时维权,避免了房屋被拆除等无法挽回的后果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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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郝鸿岳
审稿人:段光平
稿件类型:原创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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