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后未及时过户,差点错失千万补偿款-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买房是个大事,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往往在选择户型、位置时精挑细选,办理产权转让登记时却马马虎虎,甚至不及时办理登记。这不,重庆的刘先生曾因此差点错失上千万元的征地补偿款。
刘成顺(文中人名均为化名)是个做食品生意的商人。2008年,为兴建新厂,他花费525万元在重庆购买了一处占地面积约1.8万多平方米的厂房。该房屋原本为孙家兴与陈锐共有,三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刘成顺便开始着手安排设备及装修施工。很快,新的食品生产厂投入了运营。
2014年当地因危旧房屋改造工程开展了土地征收工作,刘成顺的厂房被纳入征收范围,经过征收单位的评估,核定该厂房房屋补偿费、搬迁费、设备、室内装饰及附属物补偿、奖励补助费等共计7556.4万元。但是在拆迁补偿款的归属问题上,却产生了纠纷。
原来,案涉厂房本身就属于西城街道危旧房屋片区,因政策原因,刘成顺虽与孙家兴及陈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却一直未办理房屋转让登记手续。
因此,在拆迁时,该房屋的登记所有权人还是孙家兴及陈锐,征收方更是基于此与孙家兴及陈锐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而房屋的实际占有、使用人刘成顺则被排除在了补偿对象之外。
为维护合法权益,刘成顺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确认该房屋补偿安置款的归属。那么在这起因拆迁款引发的纠纷当中,刘成顺的主张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在本案中,争议的焦点在于拆迁补偿款的归属及案涉房屋的归属问题。对此,孙家兴及陈锐主张撤销合同,其愿意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但刘成顺则坚持认为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同时判决该拆迁补偿款归自己所有。
对此,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经登记后生效,未经登记的不发生法律效力。而在本案中,双方虽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并未办理转让登记,因此刘成顺并未实际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但与此同时,《民法典》合同编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因现在案涉房屋的物权已因拆迁而消灭,刘成顺可以主张解除合同,也可以主张所购房屋产权消灭的对价,即拆迁补偿款,因此,刘成顺诉讼请求符合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故法院判决支持了刘成顺的诉讼请求。
律师提醒:
在本案中,虽然购房人刘成顺的主张最终得到了法院的支持,但是,购买房屋还是要及时办理过户登记,否则非常容易发生法律纠纷,无论是维权结果如何,都将付出极大的维权成本,实在得不偿失。
撰稿人:赵静
审稿人:张冠彬
稿件类型:原创C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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