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领代理云南昆明确认强拆行为违法案胜诉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 2021-04-19 16:30:27    

我所杨冰律师代理云南昆明确认强拆行为违法案,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胜诉!

  ------------------

  赵铭(化名)和张红(化名)是夫妻,居住在云南昆明某村,在该村拥有一套房屋。由于当地实施搬迁项目,该房屋位于搬迁范围内将被征收。经与征收部门多次协商,双方未达成安置补偿协议,在未履行任何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征收部门强制拆除了房屋。赵铭和张红认为征收部门在实体和程序上违法,决定依法维权,并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杨冰律师代理此案。经过审理,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确认被告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违法。

 

  被告答辩称∶原告宅基地上的房屋为62号,该房屋已于2011年被火烧毁,原告此后并未申请新的宅基地建房手续。调查表中显示62号房屋为赵铭的姐姐赵梅(化名)所有,赵梅已签订补偿协议且获得了安置补偿,原告基于该房屋所有权人的身份提起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不适格。被告委托第三人拆迁公司拆除了案涉房屋,被告并未实施强拆行为,也不知情。

   针对被告的抗辩意见,冠领律师指出:

  第一,62号房屋是原告与姐姐赵梅共同居住并分别享有所有权,若62号房屋被烧毁,那么赵梅又居住在何处?被告又依据何种事实基础和赵梅签订补偿协议?因此原告诉称的62号房屋确实存在,并对62号房屋的其中两间房屋有所有权。

  第二,被告作为当地搬迁项目的责任主体和实施单位,法律并未授予被告对土地清退事项的强制执行权,被告不是作出强拆行为的有权主体,强拆行为已超越职权。而且,被告应组织测绘公司对房屋进行测绘,但调查表中缺乏测绘公司及被告的签章,被告未尽到审慎调查核实的职责,以致调查表中有记载有误。

  第三,被告作为当地搬迁项目的责任主体和实施单位,责任不因委托给拆迁公司而改变,应对受委托的拆迁公司所实施的强拆行为承担责任。综上,原告依法请求法院确认被告的强拆行为违法。

  最终,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确认被告对原告所有的62号集体土地上的两间房屋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本文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删除)
 


相关推荐
  • 在线咨询
  • 免费电话
    全国咨询电话400-8787-666
  • 投诉反馈
    微信扫一扫
  •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