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简讯】合法房屋被强拆,冠领助力当事人复议维权
李女士在济南市某区合法拥有一套房屋,2017年5月28日该区启动旧村改造项目。在商议补偿安置问题时,李女士认为相关单位未依法履行征收程序,且补偿极其不合法,因此迟迟未与相关单位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2021年9月16日,该区街道办强制拆除了李女士的房屋。
房屋轰然倒塌的不止李女士一家,另有李先生、张先生、房先生以及关先生的房屋也被强拆。五个人对街道办的强拆行为十分愤怒,不过事已至此,怨天尤人毫无意义。几个人决定找律师帮自己维护合法权益。经多方打听后,他们带着证据材料走进了冠领律师事务所。
冠领律师听五个人讲述案情后,又看过几个人带来的证据材料,发现几个人遇到的问题虽各有特点,但该街道办的违法之处却是相同的。另外,现在房屋已被强拆,5位当事人维权求偿的基础就在于确认该街道办行为违法。因此,冠领律师向当事人分析道,行政复议可以帮其节省大量的时间、金钱成本以及准备工作的成本,不如采用行政复议的方式先打好维权基础,再去求偿。5位当事人见冠领律师维权思路明确,又如此替当事人考虑,于是同意了冠领律师的意见,申请行政复议。
在复议接待室,该街道办称城中村改造工作有利于提高居民生活质量、优化社会管理水平、改善城市形象,因此拆除行为是为维护公共利益。且已经为其预留相关补偿款项,并已在房屋拆除前通知其办理拆迁手续,领取补偿款,目前正在积极履行安置补偿职责,李女士等五位当事人可以随时到街道办处办理,因此不应被认定为违法。
针对街道办的辩解,冠领律师指出:
1、在征收过程中,未与被征收人协商一致时,征收机关应依照法定的标准及程序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或《责令交地决定书》,在该决定既定之后申请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实施强制行为,之后才能去具体实施。且该街道办只有在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后,才有实施强制执行的法定权力。因此其直接强拆5名当事人的房屋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决定又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且催告书、行政强制决定书均应以书面形式作出。本案中,该街道办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拆除涉案房屋时履行了上述法定程序,因此,该街道办强拆5名当事人房屋的程序也明显违法。
复议机关经复议,采纳了冠领律师的意见,作出了确认该街道办拆除5名当事人房屋的行为违法的决定。
撰稿人:张萌
审稿人:董冠彬
稿件类型:原创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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