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征收时,一户多宅能获得合法补偿吗?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明确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但是在实际生活中,由于历史遗留、宅基地继承等原因造成的“一户多宅”屡见不鲜。那么,一户多宅的宅基地能获得补偿吗?在什么情况下才能获得补偿呢?
近日,我们律所接到河南省郑州市某村李先生的咨询电话。李先生向我们描述了他现在遇到的困难。
原来,李先生名下一共有三处宅基地,而且都已经建房。第一处于1999年8月从同村村民手中购得,房屋面积157平方米;第二处于1984年8月经申请获批准后建成,房屋面积331.9平方米。第三处于2020年1月继承祖父宅基所得,房屋面积270平方米。现在三处房屋都正常居住。最近李先生所在村被纳入征收范围内,需要进行拆除。但是,征收方说李先生只能有一处宅基地等面积置换,其余两处房产按造价1200元/平方米补偿。李先生心有疑问,征收方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吗?
其实,农村里一户多宅的现象除了有历史遗留的问题,而且还存在财产继承的情况。比如说,爷爷有一套房,父亲有一套房,儿子也有一套房。当爷爷和父亲相继去世后,儿子继承之后就可能拥有三套房。那么,根据一户一宅的原则,是不是只能留下一处房子呢?其实不然,一般情形下,只要房子是完好无损的,就应当给予合法确权,办理房产证,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和证书附记栏进行注记。
类似于李先生的情况不在少数,小编借着回答李先生疑问的机会,和大家分享一下“农村一户多宅也能获得合法补偿”的相关法律知识。
1. 通过赠与、继承的合法途径取得房屋,造成的一户多宅
如果通过别人赠与或继承方式得来的宅基地,是合理的。值得注意的是,继承的是房屋的所有权,土地是不能够继承的!但是按照“地随房走”的原则,宅基地使用权跟着房子走,这种情况下受赠人或者继承人还是可以使用的,被征收时可以得到合理补偿。
2.同村之间房屋买卖造成的一户多宅
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属于本村集体组织成员,对于本集体内成员之间的土地是可以进行转让的。虽然法律规定宅基地不能买卖,但是没有禁止在同一集体内的成员之间转让,所以同村村民通过转让取得的宅基地仍然可以得到合理的补偿。
3.未分户造成一户多宅
有的村民虽然符合分户的条件,但是没有分户,与此同时也建了新房。如果房子符合规划且村集体成员没有提出异议,是可以补办手续的。这种宅基地可以进行确权,在拆迁的时候也可以得到补偿。
4.户口迁出迁回造成的一户多宅
学生求学的需要,会有部分人选择将户口转出,如果其毕业后又将户口转回家乡,申请宅基地是合情合理的,这种情况下导致的一户多宅也是合理合法的,所以也可以获得补偿。
前面提到的李先生遇到的问题就符合以上情况,他的房屋通过转让、继承得到,都是合法合理的,因此可以获得相应补偿。根据《民法典》、《土地管理法》等相关规定,如果房屋宅基地是合法获得的。当遇到拆迁,均应同等标准补偿,不视为一户多宅,不可只补一宅。所以,李先生可以得到合法补偿。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一户多宅问题不能一概而论,并不是所有的一户多宅都是违法的。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有人遇到征收方只给一处宅基地补偿的时候,那有可能是他们利用“一户多宅”为借口进行压价。此时,如果村民需要帮助,可以咨询专业法律人士。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专注于拆迁业务,恪守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如果您有拆迁方面的问题,欢迎咨询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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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刘力珮
类型:C 类稿
编辑:宗文纲
审稿:张主编
法务:刘悦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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