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房屋被违法强拆后,能否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违法强拆,不仅给被拆迁人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更多的还有精神损失。因为有的房屋不仅是为了居住,还是精神寄托载体,这种意义无法用金钱来衡量。那么,如果房屋遭遇违法强拆,能否提起精神损害赔偿呢?
1994年,李奶奶和老伴赵大爷在浙江杭州拥有一套房屋。赵大爷因病去世后,房子成了李奶奶怀念老伴的唯一寄托物。2010年,政府实施旧城区改建项目,将上述房屋纳入征收范围。李奶奶心里惦记着老伴,不愿意房子被拆,就没有主动打听拆迁的事情。
等到2014年,周围邻里先后都签订了补偿协议,只剩李奶奶这户还没有动静。拆迁方为了加快项目进度,突然上门实施了断水断电等逼拆行为,并下达了《危险房屋搬离通知书》。2014年9月15日,拆迁方组织人员冲进房屋内进行了一番破坏,并于11月30日左右,将房屋全部拆除。
看着房子变成了废墟,李奶奶两眼一黑差点晕倒,想到老伴临终的嘱托,她下定决心要讨个说法。随后,李奶奶将拆迁方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强拆行为违法,并且对其进行精神损害赔偿。针对这种情况,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首先需要明确,危房,是指结构已经严重损坏或者承重构建属于危险构件,随时可能丧失稳定结构和承载能力的房屋。法律规定,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建设单位或者行为实施人可以提出房屋安全鉴定申请。
本案中,拆迁方既没有申请鉴定房屋安全的职权,还采取“以危促拆”的手段进行强拆,是一种典型的违法强拆行为,这一点没有争议。那么,李奶奶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呢?
《民法典》中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此处的人身权益,主要指侵害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不包含财产权。
也就是说,如果拆迁方的强拆行为导致被拆迁人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名誉权等人身权益受到侵害,此时被拆迁人确实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不过,毕竟房屋属于客观物质财产,在一般的情况下,即使是向法院主张了精神损害赔偿,也很难被支持。
最终,法院经过审理,认定拆迁方的强拆行为违法,对于李奶奶的其他主张,法院予以驳回。
实践中,个别拆迁部门喜欢采用“以危促拆”降低补偿成本,甚至一些强拆行为会致使被拆迁人的健康受到侵害。这种行为不仅严重侵犯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也违反了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结合自身情况进行判断,如果符合条件,及时咨询律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撰稿人:高婷
审稿人:段光平
稿件类型:原创c类
- 在线咨询
- 免费电话
- 全国咨询电话400-8787-666
- 投诉反馈
微信扫一扫
-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