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行政机关以“政府信息不存在”答复信息公开申请,法院判违法
2019年施行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于是,“政府信息不存在”成为不少行政机关在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中的挡箭牌。面对这种情况,申请人是否可以进行起诉维权?
申请信息公开 收到“信息不存在”答复
杨先生是安徽某村村民。近年来,当地进行高铁项目建设,需要征收土地。杨先生为了解土地征收信息,于2021年8月通过邮寄方式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自规局)书面申请信息公开,申请内容包括六项:项目名称;征收批文及公告;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一书四方案;征收红线图、勘测定界图;建设用地规划及建设工程规划、施工许可证。
一周后,市自规局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只提供了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对于后三项内容均未提供,而且答复: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杨先生申请公开的一书四方案、征收红线图、勘测定界图、建设用地规划及建设工程规划、施工许可证信息不存在。
面对自规局的敷衍,杨先生决定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向法院起诉维权。此后,市自规局作出决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部分撤销,重新答复:“一书四方案”已在市政府网站公开,请自行检索;征收红线图、勘测定界图经脱密处理,附后提供;建设用地规划及建设工程规划、施工许可证信息确实不存在。
律师法庭亮剑 法院判决确认答复违法
安徽某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法庭上,被告自规局称:被告对存在的政府信息公开,对不存在的信息依法进行了明确告知,作出的信息公开行政行为合法。原告申请公开的“一书四方案”、征收红线图、勘测定界图,市政府办公室已经向其主动公开;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办理主体在住建部门,被告无法提供相关信息,作出信息不存在的告知,行为合法。
针对被告的抗辩意见,冠领律师指出:被告于2021年8月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只提供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对其他信息以属于过程信息为由,答复原告信息不存在,与事实不符;被告称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办理主体在住建部门,其无法提供相关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最终,法院采纳冠领律师意见,判决确认被告市自规局于2021年8月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违法。
收到“政府信息不存在”答复 可以起诉维权
政府信息公开是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的重要制度安排,政府一方面应主动公开,另一方面应积极回应公众的“依申请公开”,不能动辄以不存在或者保密等理由加以拒绝。行政机关答复“政府信息不存在”,虽然看似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如果申请人对该种答复不满,依然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之诉中依然可能面临败诉的风险。
撰稿人:曾超超
审稿人:段光平
稿件类型:原创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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