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老乡因拆迁方调整征收范围不再征收自己房屋起诉,法院判驳回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 2021-12-06 09:21:03
近年来,随着公民法治观念的不断提高,在遭遇到侵权时,很多公民会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但在行政诉讼中,公民提起行政诉讼还需要在被诉行政行为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情况下进行才行,当被诉行政行为对相对人不产生实际影响时,盲目诉讼终是一场空。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案例故事:
2014年6月27日,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卫滨区政府)作出卫政(2014)41号《关于调整京广铁路与中同街交汇处西北区域征收范围的决定》(以下简称《调整征收范围决定》),将房屋征收范围调整为京广铁路以西、卫河以南、中同大街以北(不包含中同大街166号住宅房)、立新巷以东。焦吉顺系中同大街166号住宅房的所有权人。焦吉顺认为卫滨区政府不再征收拆迁自己的房屋的做法损害了自己的权利,作出《调整征收范围决定》不应将其所有的房屋排除在外,且《调整征收范围决定》作出后未及时公告,对原房屋征收范围不产生调整的效力,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调整征收范围决定》。
裁判结果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卫滨区政府作出的《调整征收范围决定》不涉及焦吉顺所有的房屋,对其财产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焦吉顺与被诉行政行为之间没有利害关系,遂裁定驳回了焦吉顺的起诉。焦吉顺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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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赵静
审稿人:冯昱
稿件类型:拆迁伪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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