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被强拆,承租人是否具有原告资格-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 2021-12-01 14:59:24    

  本文浅谈一个困扰很多租房人的问题:我租的房屋被强拆了,我是否有资格起诉拆迁部门?

  首先,我们须知,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问题关系到哪些行政行为相对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并启动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因此,行政诉讼原告资格问题实质上亦是诉权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法条更侧重权利救济的主观诉讼性质。

公租房被强拆,承租人是否具有原告资格-图1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该条是对原告资格的进一步具体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公共租赁住房是目前我国住房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之一,从权利主体角度可将公共租赁住房分为直管公房和自管公房。直管公房是指国家房地产管理部门享有所有权或直接经营管理的房屋;自管公房是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投资兴建、自行管理的房屋。直管公房承租人是通过向行政机关申请而获得直管公房租赁权,直管公房承租权不同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通过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而取得房屋的承租权,直管公房承租人基于租赁权得以长期缴纳低房租居住该房屋,对该房屋享有长期的占有和使用权。因此,公租房承租人与强制拆除行为之间具有利害关系,故应具有原告资格。

公租房被强拆,承租人是否具有原告资格-图2

  在认定公房承租人属于适格原告后,双方需要就强拆行为是否合乎法律规定进行认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常用于辩解的理由是拆除行为是基于相关部门和公房管理人之间协商一致、签订补偿协议后而实施的,并不属于违法强拆。但是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可知,征收房屋必须按照先补偿后搬迁的顺序进行。虽然公房承租人并不属于房屋所有权人,但是根据上述内容可知公房承租人具有近乎等同于房屋所有权人的地位,在房屋征收过程中,也享有得到合法补偿的权益,对公房承租人的补偿也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进行。因此,行政机关违反该原则进行强制拆除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违法。

  综上所述,公租房承租人与强制拆迁行为之间具有利害关系,故具有原告资格。若您作为公租房承租人对此问题还有其他疑问,建议您及时咨询专业征拆法律服务律师!

  撰稿人:张星航

  审稿人:张冠彬

  稿件类型:原创C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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