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故事】未达成补偿协议房屋遭强拆 复议确认强拆违法
王兴(化名)是海南省居民,在当地拥有一套房屋。2016年11月,为加快发展xx产业园项目建设,征收部门发布《关于征收收回土地的通告》,决定收回部分集体土地和某国营农场土地,王兴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内。
四年后,2020年5月8日征收部门又发布了关于xx产业园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对征地范围、搬迁内容、安置对象、安置措施、安置方式等内容进行规定。但因补偿标准过低,多次协商未果,王兴和其邻居也始终未与任何单位签订安置补偿协议。
2021年4月30日上午,征收部门组织大量人员将王兴的房屋强制拆除,屋内生活用品也被强行拉走,导致王兴无家可归。王兴认为该强拆行为程序和实体上均侵犯其合法权益,决定找律师代理其维权。王兴心想,要找就找最好的律师,最好的律师就在北京。在北京咨询多家律所后,最终王兴选择委托冠领律师事务所代理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强拆行为违法。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的房屋位于xx产业园项目征地范围内。申请人符合安置条件,属于安置对象。经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申请人房屋及建(构)筑物价值为79095元。征地工作组多次上门与申请人沟通征地工作,但申请人以补偿价格不合理为由拒绝沟通。房屋征收部门于2020年11月2日、11月24日两次向申请人送达《房屋等建(构)筑物拆迁补偿安置通知书》,告知申请人及时办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手续,但申请人未予办理。房屋征收部门向相关部门申请了安居保障房供申请人临时安置使用,同时提供自行租房货币补偿方案供申请人选择。2020年12月 2日,向申请人下达《房屋等建(构)筑物限期拆迁通知书》,告知申请人限期自行搬迁。2021 年3月23日,向申请人送达《房屋等建(构)筑物限期拆迁催告书》,再次催告申请人限期自行搬迁,但申请人仍不搬迁。2021年4月30日,经被申请人批准,房屋征收部门委托万宁市公证处对申请人的房屋等建(构)筑物进行证据保全后,对该建(构)筑物予以拆除。被申请人组织实施的强拆行为符合法定程序,并无不当。
复议过程中,冠领律师指出:
第一,被申请人的强拆行为无法律依据。被申请人既未依法下达征收补偿决定给予申请人公平合理的补偿,也未依法制作限期拆除决定及强制执行决定。其于2021年4月30日组织人员强制拆除申请人的建(构)筑物,该强拆行为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违反法定程序。
第二,被申请人未及时告知申请人所享有的权利。市资规局、xx镇政府于2021年1月14日制作的《房屋等建(构)筑物限期拆迁催告书》未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剥夺了申请人陈述申辩的权利,违反法定程序。
第三,被申请人无强制执行权。经履行催告程序后,申请人逾期未履行自行拆除义务,被申请人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无权自行强制拆除申请人的建(构)筑物。被申请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迳行强制拆除了申请人的建(构)筑物,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实施的强拆行为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法定职权。
经复议机关审理,鉴于该强拆行为已经履行完毕,不具有可撤销内容,复议机关依照《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关于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作出确认违法决定的规定,应确认被申请人实施的强拆行为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复议机关决定∶确认被申请人强制拆除申请人王兴建(构)筑物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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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刘力珮
审稿人:董振杰
审核律师:刘悦欣
稿件类型:原创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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