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冠领律所拆迁安置补偿律师回答起诉时间期限如何界定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 2021-11-29 11:59:55    

  在拆迁安置补偿的案件中,不是什么时候起诉都行,起诉也有法定的期限,这不赵子伟(文中均为化名)就因为超出了法定起诉期限而被驳回了诉讼请求。今天我们就来看看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网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北京冠领律所拆迁安置补偿律师回答起诉时间期限如何界定

  安徽城中村拆迁纠纷案件

  赵子伟(文中均为化名)母亲张菊1986年10月16日出生于安徽A城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辖区内的B村××组,依法享有二轮土地承包经营者资格和宅基地使用权,具有B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2007年,赵子伟母亲单独立户。2009年10月16日,赵子伟母亲张菊结婚,2012年5月22日,赵子伟出生,出生后户口登记在母亲张菊户口簿上。2014年2月17日,张菊为赵子伟办理了独生子女证,赵子伟也一直随母亲生活在该村民组。赵子伟母亲无外嫁事实,且法律和政策确定的集体成员资格,是以户籍地为标准,而非以结婚为标准。赵子伟出生后户籍就随母亲落户在B村××组,具备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依法享有村宅基地分配权利,享有拆迁安置补偿资格。安徽A城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违反规定,认定赵子伟不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在拆迁补偿中,没有给赵子伟拆迁安置补偿,损害了赵子伟的合法权益。于是,赵子伟将安徽A城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诉至法庭,要求安徽A城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立即给予赵子伟安置房屋130㎡;诉讼费由安徽A城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承担。

  安徽A城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开发区管委会辩称,一、赵子伟起诉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其诉请依法应予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赵子伟应在其向安徽A城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提交申请八个月内即2021年1月26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二、赵子伟武某不享有拆迁安置补偿的权利。根据被征收安置人口应属正式农业户口、在所在村组有房屋、有承包土地、履行村民义务的常住人口,并为所在村组集体经济成员且享有宅基地分配权利的人员。赵子伟户口虽在B村××组,但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确定时并不实际生产生活在,在既无承包地,也无宅基地,也非履行村民义务的常住人口。赵子伟母亲张菊实际上已外嫁至淮北市某区,赵子伟家庭住址也在淮北市某区,赵子伟本人也在上海读书,并未实际生活在。因此,赵子伟不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符合安置人口的认定条件。另外,文件规定,对于外嫁女的安置规定为:户口未迁出的外嫁女,在男方未享受拆迁安置的,可以认定一个安置人口。安徽A城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于赵子伟母亲张菊已经进行了补偿安置,系依据上述文件规定落实照顾性政策,非认定张菊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而对于外嫁妇女的子女,没有相关政策支持再对其子女进行补偿安置。

  律师观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赵子伟于2020年5月26日向安徽A城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提起履行法定职责的申请,安徽A城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同日收到,但安徽A城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一直未给予赵子伟答复。那么赵子伟提起诉讼的时间应在安徽A城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收到申请之日两个月届满期限后的六个月内提起,也即赵子伟应在2021年1月26日前提起本案之诉,逾期,则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但赵子伟于2021年8月2日提起诉讼,显然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其中,赵子伟称其对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不服,一直在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该期间不应计算在起诉期限内,该陈述缺乏法律依据。起诉期限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确定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该制度一方面敦促当事人及时启动权利救济程序,体现法律不保护“睡眠的权利”;另一方面亦作出例外规定,将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当事人自身原因耽误的时间从起诉期限中扣除。而本案赵子伟所述的提出再审申请引发诉讼期限中断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扣除情形。赵子伟起诉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依法应予驳回。

  最终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驳回赵子伟的起诉。

  以上就是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编辑给大家整理的“北京冠领律所拆迁安置补偿律师回答起诉时间期限如何界定”一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可咨询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团队!

  撰稿人:杜智君

  文章类型:网站原创

  审核人:冯昱

相关推荐
  • 在线咨询
  • 免费电话
    全国咨询电话400-8787-666
  • 投诉反馈
    微信扫一扫
  •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