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征用土地补偿标准不服,能否就征收土地公告提起诉讼-北京冠领律所山东征地诉讼
征收部门发布征用土地公告后,被征收人最想了解的重点就是征用土地补偿标准。但是,如果征收土地公告与征地批复的征用土地补偿标准不一致,被征收人该以哪份文件为准呢?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征地补偿相关的内容。
山东青岛自建房拆迁征收案例:
山东青岛某区某村王先生在该村拥有合法自建房。2016年,该村拆迁改造,王先生房屋所在的集体土地被纳入了征收范围。当年11月6日,区政府发布了征收土地公告。王先生因对征用土地补偿标准不服,就联系律师,询问是否可以就征收公告的内容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冠领说法:
征地开始之后,政府会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将征用土地补偿标准等内容予以公布。简单来说,征收土地公告起到一种通知作用,其本身并不会对被征收人产生实际影响。因此,在通常情况下,征收土地公告是不可诉的。
但是,以下两种情况,土地征收公告虽然不可诉,被征收人可以针对征收公告所依据的批复提出复议或者诉讼。
1、没有取得征地批复就发布的征收土地公告
征收部门张贴征收土地公告之前,应当确定建设项目符合法律规定。同时,还需要报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如果未取得批复,则征地项目不合法。此种情况下,张贴的征收土地公告具有可诉性。
2、征收土地公告与征地批复不一致
此时,征收土地公告已不再单纯起到通知作用,其内容的改变,可能会对被拆迁人产生实质影响。比如二者对征用土地补偿标准不统一,被征收人就不知该依据哪个确定实际的征收补偿金额。此时,被征收人也可及时提起复议或者诉讼来维权。
以上,就是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编辑为大家整理的与拆迁有关的问题,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可以咨询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团队。
撰稿人:高婷
审稿人:冯昱
稿件类型:关键词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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