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冠领律所山东拆迁纠纷:户籍在册但未实际居住的人能否享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
在拆迁过程中,有一类人叫做同住人,这类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定义虽然简单,但在具体案件中,同住人的认定往往是一个难点,对于有亲属关系的人来说更可能会引起家庭矛盾。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案例故事:
山东的徐女士将母亲告上了法院,原因无他,就是因为其母要求与其分割房屋征收补偿利益。早些年间,徐女士的母亲因再婚将户籍迁出案涉房屋另行居住。后因离婚又将户籍迁回了该房屋,但是没有回来居住。2018年,该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徐女士与征收部门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但是因为母亲户籍在册,且多次阻拦要求分割利益,导致徐女士无法领取相应补偿。因此徐女士将母亲告上法庭要求取得全部征收补偿利益。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户籍虽迁入案涉房屋,但重新迁入后从未实际居住,不符合同住人的标准,因此无权要求分得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判决所有的征收补偿利益均归原告徐女士所有。
冠领说法:
同住人认定的基本条件有三个。第一,征收方作出征收决定时,需要在被征收房屋有常住户口。第二,作出征收决定时应在被征房屋内实际居住一年以上。第三,征收决定时,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
虽在山东徐女士案中,其母因未曾居住过而没有同住人资格,但法律还规定了其他被视为同住人的情况:
第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至征收决定之日,因结婚而在被征收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居住未满一年的;
第二,在本市无常住户口,至征收决定之日,因结婚在被征收公有住房内居住满五年的;
第三,在被征收的公有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但因家庭矛盾、居住苦难等原因在外居住,他处也为取得福利性房屋的;
第四,房屋征收时,因服兵役、上学、服刑等原因,户籍被迁出被征收公有居住房屋,且在本市他处没有福利性房屋的。
以上就是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编辑给大家整理的“户籍在册但未实际居住的人能否享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一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如您还有其他疑问,可咨询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团队!免费电话400-8787-666.联系律师后可见面详细咨询!
撰稿人:张萌
审稿人: 冯昱
稿件类型:拆迁伪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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