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间房屋被拆却只有千元拆迁款,诉至法院却被驳回,究竟为何
拆了6间房,就给了2906.13元的拆迁款,被拆迁户不服诉至法院均被驳回。今天我们就来看看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网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拆迁纠纷事件
1983年,市旅游局在某街道建家属楼,将王威远(文中均为化名)名下的六间房拆除。当时王威远已去世,市旅游局只给了拆迁款2906.13元,由王威远的大儿子王家东办理了相关领款手续。王威远的二儿子王家里及其妻子张冰冰对拆迁时只给补偿款而没有补偿房屋有异议,认为既然是拆迁,就应该补偿房屋,当地房管局将王家里、张冰冰一家的房基地无偿批给旅游局使用,是违法强占,损害了公民利益。于是夫妻俩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市规自委返还1983年拆迁时应给王家里、张冰冰而未给的房屋二分之一的产权以及1983年至今的房屋使用费。
然而经过一审法院及二审法院的审理,裁定对王家里、张冰冰的起诉不予立案。那么,法院的判决究竟是何种缘由呢?
律师观点
关于此次的拆迁款案,王家里、张冰冰起诉要求市规自委返还1983年拆迁时应给起诉人而未给的房屋二分之一的产权,以及1983年至今的房屋使用费,实质是不服上世纪八十年代的拆迁管理行为。
公民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起诉条件,该拆迁款案中,起诉人王家里、张冰冰起诉要求住建委按照拆迁补偿方案补偿二起诉人1983年拆迁时应给而未给的房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于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对于发生在该法施行前的行政行为没有溯及力。故起诉人王家里、张冰冰的起诉,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故裁定对王家里、张冰冰的起诉不予立案。
以上就是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编辑给大家整理的“6间房屋被拆却只有千元拆迁款,诉至法院却被驳回,究竟为何?”一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可咨询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团队!
撰稿人:杜智君
文章类型:网站原创
审核人:冯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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