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淄博发布《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示 补偿标准为180万元/公顷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 2021-11-17 10:18:08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委托山东淄博淄川区自然资源局会同淄川区财政局、淄川区农业农村局、淄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拟订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现公示如下:

山东淄博发布《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示 补偿标准为180万元/公顷-图1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征收前来村土地,位于淄川区人民检察院以南、般阳河以西,征收土地总面积0.1694公顷,其中:农用地0.1694公顷(水浇地0.1694公顷)。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标准: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0〕74号)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拟征收土地位于第Ⅰ级区片,补偿标准为180万元/公顷。

  按照上述标准,根据《土地现状调查所有权补偿登记表》确定的现状地类面积,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总额为30.4920万元。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本次征收土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淄博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2017〕354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依据上述标准,根据《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现状调查补偿登记表》确定的种类和数量,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总额为6.2012万元,青苗补偿费总额为0万元。

  三、安置意见

  拟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后对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货币安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由淄川区财政局拨付到前来村委会,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确定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方式。

  (二)社会保障安置:淄川区人民政府对本次征收土地按照30万元/公顷标准,一次性支付社会保障补贴费5.0820万元,由淄川区财政局将上述补贴资金于征收土地报批前一次性划入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土地征收经批准后,由淄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将军路街道办事处、前来村委会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四、其他事项

  本方案公示期为30天,自2021年 11月15日起,至2021年12 月14日止。

  对本方案有异议的,应在公示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淄川区自然资源局提出申请听证,听证申请书送至淄川区自然资源局办公室,淄川区自然资源局按规定组织听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山东淄博发布《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示 补偿标准为180万元/公顷-图2

  征收小知识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区别是什么?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所在区域的区片综合地价计算,综合地价的最低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土地补偿费是针对土地所有权给予的补偿,因此该项补偿法律规定归集体所有,安置补助费是针对享有土地承包权的农民,该项补偿归土地承包权人。

  一、土地补偿费

  1、土地补偿费是指因国家征收农民集体的土地对土地所有者(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使用者的补偿。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包括青苗、地上物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2、土地补偿费是指因国家征用土地对土地所有者(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使用者因对土地的投入和收益造成损失的补偿。按照国家政策有关规定,土地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用于恢复和发展生产。

  二、安置补助费

  1、安置补助费是指国家在征用土地时,为了安置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并取得生活来源的农业人口的生活,所给予的补助费用。

  2、安置补助费是针对享有土地承包权的农民,为保障其被征土地后的生活来源给予的一种生活安置性补偿,因此,该项补偿归土地承包权人。

  3、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规定。对征用有收益的非耕地的安置补助费,各地一般按该土地年产值乘以略低于邻近耕地的安置补助费倍数计算;对征用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的地基以及无收益的非耕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4、凡是被征土地的承包权人如果同意本集体组织确定的统一安置方案,安置补助费由集体组织统一安排失地农民生活。只要被征土地权人明确表示放弃集体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应直接发放给被征土地承包权人。

  撰稿人:杜智君

  文章类型:B

  审核主编:董主编

  审核律师:冯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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