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冠领律所山西征地律师:责令被征地人交出土地法律程序是什么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 2021-11-16 11:16:30    

  在征地中,被征收人经常会听见这样的说辞,只要批文一下,即使不给补偿,土地就是国家的了,给的补偿就是白给的。这也导致了法律知识薄弱的被征收人信以为真。然而真的是这样的吗?今天我们就借助责令被征地人交出土地法律程序是什么?这个问题为大家普及一下相关知识。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网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北京冠领律所山西征地律师:责令被征地人交出土地法律程序是什么

  案情简介

  王文(化名)诉临某县政府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案,不服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申请再审称王文被占菜地不在征地范围内;“征用”、”征收”混乱;在赔偿问题上也存在严重的事实不清。原审法院将批复作为“征收已成事实”的证据使用错误。请求:撤销判决,停止土地侵权,恢复土地原貌,赔偿相关经济损失。

  律师观点:

  关于县政府处置再审申请人土地的问题。根据(2017)最高法行他20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征地人拒不交出土地的执行问题请示案的答复》的规定,在省级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审批文件下发后,诉争土地已经法定程序转为国有建设用地。被征地人拒不交出土地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程序执行。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仍拒不交出土地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20号)第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最高法裁定:

  本案涉案土地已被省政府批复批准征收,被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费用已按当时法律、法规的规定拨付给原土地所有权人,即A村村民委员会。再审申请人认为批复文件并不包括其土地,但并未提供有效证据加以证明。征收土地后,县政府在再审申请人不同意补偿标准,拒绝领取补偿款且拒绝交出土地的情况下,未经法定程序,即对土地进行处置的行为违法。鉴于涉案土地已经挂牌出让并用于建设,判决履行该程序没有实际意义,原审法院确认该行为违法,并无不当。但该违法行为不能否定和改变涉案土地已经法定程序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的事实,也不能否定被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费用已按当时法律、法规的规定拨付给A村民委员会且补偿标准达到30万元/亩,远高于省政府当时规定标准的事实。因此,再审申请人要求停止侵权,恢复土地原貌,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至于再审申请人提出的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有履行征地及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法定职责的问题,由于涉案土地已经事实上被征收,且补偿款项已经足额拨付到位,强制征收行为也已经被确认违法,在此情况下,原审征地程序虽有瑕疵,但不宜否认整个征地行为的效力。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人王文的再审申请。

  以上就是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编辑给大家整理的“责令被征地人交出土地法律程序是什么?”一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如你还有其他疑问,可咨询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团队!免费热线400-8787-666.联系律师后可见面详细咨询!

  撰稿人:杜智君

  文章类型:网站伪原创

  审核人:冯昱

相关推荐
  • 在线咨询
  • 免费电话
    全国咨询电话400-8787-666
  • 投诉反馈
    微信扫一扫
  •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