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被街道办强制拆除怎么维权-北京冠领律所济南拆迁诉讼纠纷
赵某在济南市拥有房屋一幢。2020年,当地启动征迁项目,赵某的房屋处于征收范围内。房屋征收期间,相关单位明显未依法履行征收程序,且补偿极其不合法。经双方多次沟通始终无法达成一致,赵某未与任何单位签订补偿协议。强制拆除。2020年6月29日,街道办强拆了赵某的房屋。赵某认为街道办在没有进行补偿的情况下,就强拆房屋的行为明显违法,且其也没有强拆的法定职权。于是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确认街道办对赵某房屋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
街道办事称,涉案房屋所在村庄于2017年5月28日启动旧村改造,因赵某对补偿标准不满意迟迟未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街道办工作人员多次协商未果后,于2020年6月17日向赵某送达《通知》,于2020年6月22日向赵某送达《房屋拆迁通知书》。因涉案房屋处于小学教育用地范围,赵某的行为已严重影响教育工程建设,损害公共利益,街道办在将补偿款项预留后,于2020年6月29日将涉案房屋拆除。综上,街道办为维护公共利益,在项目规划、立项、征地公告办结,并经通知后拆除房屋,不应被认定为违法。强制拆除。
律师观点,本案中赵某房屋具有合法手续,所涉及的土地已经纳入征收范围,应当按照征收程序依法进行收回土地、补偿安置以及地上房屋的拆除。法院经审理认为,从街道办提供的《房屋拆迁通知书》等可以证实街道办作为政府部门实施涉案房屋强制拆除行为,但其在履行程序中作出的《房屋拆迁通知书》、通知书等履行程序方式非合法方式,类似通知书等被行政复议予以撤销。涉案征收及建筑物强制行为只有政府可以实施,政府如果实施强制行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并保障赵某的其他权利。其中关于土地收回问题,街道办提供的村民代表或者户代表的决议仅是土地收回程序的一部分,并不代表在此情况下,街道办已经可以实施强制行为。行政强制行为的合法性,在本案中至少应当是征收补偿问题首先协商确定落实,强制行为依法定程序进行。本案中,上述两条件均不具备,故街道办涉案行政强制行为程序违法。综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确认街道办事处针对赵某房屋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以上就是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编辑给大家整理的《冠领律师事务所:房屋被街道办强制拆除,该怎么维权?》一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如您还有其他疑问,可咨询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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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刘力珮
审稿人:冯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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