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京发布征地批复 涉及江宁街道多个社区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 2021-11-12 09:56:06    

  南京市人民政府日前发布苏政地A[2021]62号文件,内容为南京市江宁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建新区2021年度第1批次(19挂)建设用地的批复,正文如下:

  江宁区人民政府:

  根据《省政府关于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苏政发〔2020〕40号),由南京市人民政府落实和承接省级委托用地审批权。你区呈报的(江宁)地挂呈字[2021]第1号南京市江宁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建新区2021年度第1批次(19挂)建设用地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江苏南京发布征地批复 涉及江宁街道多个社区

  一、同意你区的征收土地方案,将位于江宁街道牧龙社区、司家社区、新铜社区、盛江社区和镇集有的集体土地12.5719公顷征收为国有,同时使用国有土地0.0533公顷,用于实施经苏自然资挂〔2020〕207、239、245号文件批准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规划。

  二、你区要严格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保障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三、请按照国家和省有关产业政策、供地政策及生态管控相关要求,做好供地工作,并将供地情况上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土地征收知识简介

  被征收人不同意,集体土地征收能否继续进行?

  回答是不能。一方面,从法律后果来看,集体土地原属于农村集体所有,而征收行为将直接导致土地性质由集体所有改为国家所有的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原有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地上房屋所有权人的私有财产权,是对他们土地相关权利的根本剥夺,因此,政府征地时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正当程序,尊重相关权利人的意愿。

  另一方面,从法律规定的征地程序来看,征收也必须征得被征收人的同意。例如,我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示,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在前述前期工作完成之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虽然我国《土地管理法》没有明确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中多数人对土地征收持反对意见的能否阻却征收工作,但如果征收部门在未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执意征收,征收过程中将导致矛盾、纠纷频发,带来的损害可能远远大于期望实现的公共利益。

  (本文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删除)

  撰稿人:刘力珮

  文章类型:C

  审核主编: 张冠彬

  审核律师:冯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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