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冠领律所城市拆迁律师:房屋征收补偿不到位怎么办
2012年,某市决定对进行棚户区改造,并开发建设xx名城项目。项目启动后,经陈某和城建局协商,于2012年5月10日签订《征收与补偿协议书》。房屋征收。协议约定,临时安置补助费为每月每平米8元,陈某房屋的补助面积为66.31平方米,过渡期限从2012年5月10日到2014年11月9日,共30个月,根据实质周转期限,实行多退少补。房屋征收。另约定超过过渡期30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为每月每平方米16元。协议签订后,陈某按照约定履行了搬迁义务并将房屋交给城建局。后因xx名城项目建设超期,安置房于2018年12月18日向安置户交付,超期期限为自2014年11月10日至2018年12月18日,共49个月零9天。2019年1月才陈某才拿到安置房屋,超期50个月。房屋征收。因此,陈某就拖欠超期过渡安置费的问题多次向城建局协商讨要,但城建局拒不履行协议内容,陈某无奈,诉至法院。
律师观点,陈某要求城建局按照协议约定,支付陈某超期临时安置补助费,本案系房屋征收或者征用补偿纠纷,城建局作为房屋征收部门与陈某签订协议具有职权来源。房屋征收。
法院认为:关于超期临时安置补助费的计算问题,根据征收与补偿协议书约定,陈某临时安置补助费的补助面积为66.31平方米,过渡期自2012年5月10日到2014年11月9日,根据实际周转期限,实行多退少补,超过过渡期30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为每月每平方米16元。案涉“xx名城”项目3号楼在2018年12月18日向安置户交付房屋,故超期期限应为2014年11月10日至2018年12月18日,共超期49个月零9天,超期临时安置补助费应为16×66.31×(49+9/30)=52305.328元,约为52305.33元,故城建局应向陈某支付超期临时安置补助费52305.33元,陈某要求城建局支付超期临时安置补助费53048元没有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房屋征收。
关于陈某要求城建局支付工程市场差价14000元的问题,根据陈某提交的其母亲杨素芳的银行流水明细及庭审查明,城建局对于向“xx名城”项目安置户交付的未进行简装修的安置房屋,统一按照2240元的标准向安置户支付补偿金,陈某的母亲收到了该笔补偿金,认可为装修补助金,故城建局也应该按照2240元的标准向陈某支付装修补偿金。陈某要求城建局支付工程市场差价14000元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房屋征收。综上,城建局应向陈某支付超期临时安置补助费52305.33元,装修补偿金2240元。
依照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一、城建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陈某支付超期临时安置补助费52305.33元;
二、城建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陈某支付装修补偿金2240元;三、驳回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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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刘力珮
审稿人:冯昱
稿件类型:网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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