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冠领律所广东征地律师解说:农村土地征收需要注意的问题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 2021-11-08 11:47:58    

  对于农村土地征收,需要注意什么问题呢?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冠领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农村土地征收需要注意的问题内容。

北京冠领律所广东征地律师解说:农村土地征收需要注意的问题

  2010年4月29日,广东省东莞某经联社与刘某签订《租赁土地合同书》,约定将一块土地出租给刘某,合同期限为5年。

  2015年,租赁合同到期前,经联社就涉案地块续租事宜召开股东代表大会进行表决,经表决无代表同意续租给刘某。租赁合同到期后,刘某继续占有并使用前述地块经营花场。

  2017年,涉案地块上的花场被实施强制拆除。同日,刘某通过东莞市12345政府服务热线,投诉反映其花场被有关部门强行拆除。

  2017年4月5日,刘某针对前述拆除行为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镇政府强制拆除其花场行为违法、责令镇政府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并归还场地。

  行政复议过程中,镇政府提交的单据显示,经联社向案外人支付花场和绿化带拆除违法建筑整治的人工和机械费。

  2017年6月1日,东莞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刘某违反合同长期霸占经联社土地,经联社为收回土地使用权,组织民工、租用机械,对该地块搭建物予以拆除。刘某主张镇政府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理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决定驳回刘某的复议申请。

  2017年9月27日,刘某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强制拆除其温室大棚花场的行为系镇政府实施的行政行为,撤销复议决定,东莞市政府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对于本案中,对于农村土地征收,实施拆除行为的并非是镇政府相关部门,那么还属于行政复议和诉讼的范围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五款规定,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强制拆除案件中,非公权力单位无权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单独实施强制拆除的,属于民事侵权行为,产生争议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不属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但是,行政机关参与下,非公权力单位实施强制拆除的,应当视为行政机关委托非公权力单位实施强制拆除,属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参与实施强制拆除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非公权力单位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对于这个农村土地征收案例,你看懂了吗?

  以上就是北京冠领事务所拆迁编辑给大家整理的“北京冠领律所广东征地律师解说:农村土地征收需要注意的问题”一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如您还有其他疑问,可咨询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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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人:魏苗苗

  审稿人:冯昱

  稿件类型:伪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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