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讯】冠领代理河南商丘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胜诉
李康(化名)在河南商丘某地经营着一家宾馆。因棚户区改造项目,2020年11月14日,征收部门作出第10号征收决定,内容为征收xx路南北两侧房屋,该宾馆正位于被征收区域内。因征收部门未对宾馆内部的装饰、装修进行评估和补偿,李康一直未同意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在此情形下,李康意外收到了征收部门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他认为该补偿决定没有事实根据,征收部门没有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征收,侵害其安置补偿利益。于是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此案,维护其合法权益。
征收部门称,原告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被告已经依法作出征收决定。因未能与原告达成补偿协议,被告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被告先是通过法定程序选取了评估公司,对涉案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进行确定。然后被告按照法定程序作出补偿决定,内容包括货币补偿、房屋安置等补偿方案内容,对房屋附属物价值也予以补偿,程序均合法合理。
冠领律师观点:
第一,被诉征收补偿决定内容不完整。被诉征收补偿决定认定涉案房屋用途为商住,而在选择产权调换中只提供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而未提供商业房屋。
第二,评估程序不合法。评估报告中只有商业房屋的评估价值而未对住宅房屋进行评估,且该评估报告出具时间为2020年4月21日,而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作出的时间为2021年4月27日,该评估报告已超过有效期为壹年的期限,故评估程序不合法。
第三,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作出程序违法,依法应予撤销。
经审理,法院采纳了冠领律师的部分代理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撤销被告于2021年4月27日作出的第3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本文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删除)
撰稿人:刘力珮
审稿人:董振杰
审核律师:妥紫荣
稿件类型:原创A
- 在线咨询
- 免费电话
- 全国咨询电话400-8787-666
- 投诉反馈
微信扫一扫
-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