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拆迁要在合理的起诉期限内起诉-北京冠领律所济南拆迁律师
原告金某在济南市拥有合法的房产一处,2016年11月14日与2018年5月5日街道办前后两次将金某的合法房屋强拆完毕。且没有按照房屋补偿安置条例对原告的房屋进行补偿,并在没有达成任何协议的情况下施行强拆。2016年11月14日趁家中无人部分房屋被强拆,部分财物被砸在里面。最终房屋被强拆,房屋里的财物也全部砸在里面。原告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被告故意损坏原告的合法财产,其强拆行为是不合法的。综上所述,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确认街道办强拆原金某房屋行为违法。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一下内容。
街道办称,原告提起诉讼时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本案中,原告主张其房屋于2016年11月14日、2018年5月5日前后两次被违法强拆,这说明,原告自上述两个时间节点之日起就已经知道了房屋被拆除的事实及行为,而上述两个时间分别距原告提起诉讼时约2年多、近1年的时间,已远远超过了法定的起诉期限,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律师观点,原告提起本案诉讼未超过法定起诉期限。法院认为,原告房屋第一次于2016年11月被拆,原告即报警并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因拆除主体无法确认,导致拆除行为合法性无法确认,但原告对此并未放弃权益。2018年5月原告房屋被拆除,原告同样积极主张权益,同样原因无法确认拆除主体及拆除行为的合法性。经过一系列诉讼,在本案受案时才明确拆除主体。上述过程具有延续性,不能认为原告提起本案诉讼超过法定起诉期限。对于纳入政府征收范围内的土地和房屋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征收和拆迁,政府实施行政强制行为应当按照程序进行。原告未与相关部门签订房屋征收的协议,政府如果实施强制行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并保障原告的其他权利。涉案征收及建筑强制行为只有政府可以实施,即使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拆除原告房屋,也应当先安置补偿解决原告的实际居住问题,才能拆除原告房屋。被告在未履行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强行将原告房屋拆除,明显违背正当程序,应当确认违法。
另外,本案中原告房屋受到两次拆除,虽然现有证据显示2016年11月第一次受拆时非被告实施,而系施工方误拆。但被告作为政府部门不管系哪级政府或部门征收涉案房屋所在土地,均应当收储土地并向具体项目供地,所以2016年原告房屋被拆一事而言,施工方与政府行为的目的是一致的,即完成土地征收和拆迁,保证工程施工的进行。为减少原告诉累,本案中无需对两次拆除作明显区分,应在一案中解决,由被告承担拆除的责任。但该责任主要是为了减少各方诉累,并非确定2016年11月被告实施了强制行为。综上,依据法律规定,判决如下:确认被告街道办针对原告金某房屋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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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刘力珮
审稿人:冯昱
稿件类型:网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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