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讯】冠领律师代理湖南永州确认强制拆除房屋违法案胜诉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 2021-11-03 09:56:14    

  拆迁过程复杂,涉及部门众多。如果拆迁部门相互踢皮球,到底谁该为违法行政行为“买单”?近日,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一起湖南永州强制拆除案件获得胜诉,在错综复杂的行政关系中,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简讯】冠领律师代理湖南永州确认强制拆除房屋违法案胜诉-图1

  原告蒋某在某县某镇有一栋两层房屋,面积232.8平方米,占地面积116.4平方米。1987年12月11日,县政府向蒋某发放了宅基地使用证。2014年,县政府决定在包括蒋某房屋所在地的区域建设广场,并抽调人员组建“商业广场建设指挥部”负责拆迁工作。

  2019年11月16日,指挥部发布《关于拆除空心房的通知》,告知蒋某其房屋属于空心房。2020年11月17日,相关人员将蒋某房屋拆除。经蒋某辨认,现场人员除了指挥部的工作人员外,还有镇政府及县自然资源局的工作人员。

  蒋某认为,自己的房屋外表规整、结构坚固,并不属于空心房。而且,他的房屋是自家合法宅基地上的私有财产,行政部门无权在没有进行合法程序的情况下,实施征地拆迁行为。随后,蒋某将建设指挥部、镇政府及县自然资源局全部告上法庭,并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的拆迁律师代理此案。

  庭审中,被告县自然资源局辩称:第一,资源局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其既没有作出拆除决定,又没有组织、委托、批准、参与拆除行为。第二,虽然他们发布了《拆除空心房的通知》及《拆除空心房联合行动工作方案》,但上述两份文件只是对空心房和违章建筑的整治工作方案和统筹安排,而非针对特定房屋、违章建筑的批准拆除决定。第三,蒋某的房子是村委会因行使自治权而实施的行为,不属于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行为,也不是受行政机关委托实施的行为,不具有行政可诉性。

  被告镇政府所述理由与资自然源局一样, 也称自己不是适格被告,蒋某应当以民事纠纷为由起诉村委会。

  第三人县政府述称:虽然县政府设立指挥部负责拆迁工作,但指挥部的本质只是一个临时组建的协调机构,并非行政机关。而且,县政府及指挥部在本案中没有实施具体的行政行为,与本案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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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虽然被告之间相互推诿,纷纷称自己并非本案的适格主体,还意图将本案定性为民事纠纷案件,但是,冠领律师凭借丰富的经验,一一指出被告的逻辑漏洞:

  1、从《联合工作方案》、强制拆除现场照片和视频等证据可知,2020年11月17日强制拆除违章建筑和空心房联合行动,是由县政府组织,县自然资源局和镇人民政府的法定代表人共同担任总指挥,三方共同负责并实施的行政行为。因此,根据现有证据,镇政府及县自然资源局显然是适格被告。

  2、指挥部虽然是县政府临时设立的内部机构,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本身无法作为被告出庭应诉,但是,县政府作为设立该指挥部的行政机关,应为适格被告。本案之所以将县政府列为第三人,是为了避免影响诉讼时效而暂时同意永州中院的立案要求,并不能因此否定县政府作为被告的适格性。

  3、从被告镇人民政府提供的证据来看,蒋某的房屋及附属设施并没有被村委会确定并公示为“空心房”,村委会也并没有与原告签订拆除协议,村委会并非实施强制拆除的直接主体。

  4、蒋某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在此次拆除违章建筑和空心房联合行动中被一并拆除,拆迁方应当根据相应的法定程序,对蒋某进行征地拆迁政策补偿,不能以拆除“空心房”为由代替征收。即便需要强制拆除,也应当在征收决定发生效力之后。本案中,自然资源局避开法定征收程序,联合县政府实施强制拆除行为,违反了法定程序。

  最终,法院采纳了律师的意见,判决确认自然资源局、镇政府对蒋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实施强制拆除的行政行为违法。

  本案督导律师:周旭亮、任战敏

  本案代理律师:王礼律师

  胜诉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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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人:高婷

  审稿人:张冠彬

  稿件类型:原创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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