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去哪里申请信息公开
牛某某的房屋位于陕西省XX街道办事处XX村XX组XX号,因棚户区改造项目被征收,故其于2020年12月21日以EMS邮寄的方式向自然资源局邮寄了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该地块的:
1.用地预审文件;
2.征地批文及申报材料(一书四方案)、拟征地公告(征地告知书)、征地调查确认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征地红线图等;
3.项目用地性质、用地具体位置及项目规划详图(含规划红线),用地划拨手续或“招拍挂”手续及土地供应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4.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明细及补偿款数额,征地补偿款发放及到位信息(包括发放时间、发放单位、到位时间、接收或存储安置补偿款单位等);
5.征收公告(拆迁公告)、征收补偿方案(或安置补偿方案、拆迁补偿方案)及其批复。
自然资源局于2020年12月22日收到牛某某申请,但未向牛某某公开相关内容并作答复,自然资源局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属XX不作为,故诉请:1.确认自然资源局对牛某某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未给予全部答复系XX违法;2.自然资源局向牛某某公开相关申请信息;3.本案诉讼费用由自然资源局承担。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一下内容。
自然资源局称,1.牛某某滥用XX公开申请权利,重复公开相同政府信息和已公开信息,自然资源局对此不作为信息公开申请处理,依法不予公开。牛某某因房屋被征收,其诉求未得到满足,于2019年10月29日向县信息办提交信息公开申请。县信息办于2019年11月11日向牛某某以书面《信息公开告知书》的形式进行了答复,并公开了其要求的十项关于关王堡村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政府信息。牛某某得到相关公开信息后又以相同理由和请求再次向自然资源局申请信息公开,属于重复申请。并且,牛某某要求公开的征收公告、征收补偿方案、征收补偿标准等信息均于2019年9月27日就已经在其所在的村口大型公示牌向公众进行了主动公开,属于申请已公开信息。
2.牛某某的申请的部分政府信息属于XX单位内部事务信息及过程性信息,如“用地预审文件”、“征地补偿款发放及到位信息(包括发放时间、发放单位、到位时间、接收或储存安置补偿款单位)”等信息,自然资源局对此依法不予公开;
3.牛某某申请公开的自然资源局与第三方之间形成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招拍挂手续”等,涉及第三方商业秘密,其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自然资源局依法不予公开。
律师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XX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XX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XX机关应当主动公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XX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XX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依法向申请人予以答复。本案中,牛某某牛某某作为县博望街道办事处关王堡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所涉及的被征收和拆迁农户,自然资源局的土地征收行为与牛某某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故自然资源局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和牛某某牛某某的申请,向牛某某牛某某公开相关政府信息,但其在2020年12月24日收到牛某某牛某某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未作任何答复的行为明显不当。牛某某牛某某要求自然资源局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应责令自然资源局依法履行信息公开职责。但牛某某要求确认自然资源局对其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未给予全部答复系XX违法的请求,因确认违法通常只针对作为类XX行为,对于XX机关的违法不作为,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责令XX机关履行相应的法定职责,更能彻底地实现当事人的权利保护要求。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本身就包含了对于XX机关不作为违法性的评价,只有在责令履行法定职责已经没有实际意义或者实际条件不能成就的情况下,才转而确认不作为违法。
自然资源局辩称县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已于2019年11月11日向牛某某牛某某公开了其所申请的相关十项政府信息,牛某某牛某某本次属重复申请,但未提交该《信息公开告知书》已向牛某某牛某某送达的证据,应视为未告知和答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XX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责令自然资源局自然资源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牛某某牛某某于2020年12月22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依法予以公开和答复;
二、驳回牛某某牛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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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刘力珮
审稿人:冯昱
稿件类型:网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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