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土地被征收人对补偿方式的选择权不容侵犯
做出补偿安置决定应参考被征收人意愿 被征收人对补偿方式的选择权不容侵犯
在征收土地的过程中,对于在补偿期限内未能达成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征收方一般的处理方式是申请市、县一级的政府做出补偿决定书,明确补偿方案。但这个补偿决定书是否就可以无视被征收人的意愿呢?
在江苏工作的陈忠(化名)是个外地人,在当地经营着一家小餐馆,经过几年的不懈努力,陈忠的生意越做越好,生活水平也不断提高,还在当地购买了一套商住两用的房子,准备在江苏安家。
然而2015年,当地开展旧城改造项目,对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实施征收,其中就包括了陈忠家的房子。征收部门依法对陈忠的房子进行了评估,并确定了补偿的面积及每平方米的单价。在双方商讨征地补偿的过程中,陈忠提出,因为自己并无其他住所,因此希望可以选择进行产权调换的方式更换一套房子居住,但是双方就置换房屋的地点及面积久久未能达成协议。
因征收方与陈忠在法定的补偿期限内未能达成一致的补偿安置协议,当地区政府依征收方的申请,对陈忠做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决定书》,确定其房屋建筑面积为68.3平方米,补偿货币安置款共计82万余元。
陈忠对此不能接受,他认为自己一直想要的征地补偿方式为产权置换,只是因地点及面积等因素未能与征收方达成一致才久拖未决,即使区政府做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决定书》,也应参考其本身的意愿,不应径行做出货币补偿的决定。
因此,陈忠以该《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决定书》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撤销该《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决定书》。
法院经过调查审理后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在实施房屋征收时,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产权置换的补偿方式,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房屋征收部门也应当尊重被征收人的选择权,在做出征收补偿决定书时,应当包含两种补偿方式。
而本案中,区政府所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决定书》仅确定了一种补偿方式,且就现有的证据分析,陈忠选择的补偿方式为产权置换,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决定书》确定的却是货币补偿方式,这侵害陈忠对补偿方式的选择权,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综上,法院判决撤销了区政府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决定书》。
法律赋予了被征收人对补偿方式的选择权,行政机关在做出补偿决定时理应提供两种补偿方式供被征收人选择,但在实践中,部分市、县级政府以各种方式剥夺被征收人对补偿方式选择权的案例却时有发生,严重影响的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作为当事人,在遇到此类侵权时,一定要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撰稿人:赵静
审稿人:董振杰
稿件类型:原创C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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