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讯】冠领代理河北某市撤销行政复议决定案胜诉
河北某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对该市新区管委会作出的《房屋征收公告》只确认违法,却不予撤销。杨先生不服该复议决定,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起诉维权。近日,法院作出判决:撤销被告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杨先生是河北某村村民,在村里有套房屋。2018年4月,当地某新区管委会作出《房屋征收公告》及附件《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对该村进行棚户区改造。杨先生认为补偿标准过低,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房屋征收公告》。
市政府查明,征收范围内部分土地为集体土地,部分为国有土地。该村范围的集体土地及地上房屋征收,违反《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但出于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其作出复议决定:确认新区管委会作出的《房屋征收公告》中关于集体土地征收的内容违反《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
杨先生认为,只确认违法不予撤销的复议结果,并不能维护其合法权益。他几经咨询,联系到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委托冠领律师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
法庭上,被告市政府称:考虑到该征收公告涉及面广,撤销可能会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巨大损害,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确认公告中关于集体土地征收的内容违法,不予撤销。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面对被告抗辩意见,冠领律师直指:新区管委会作出的征收行政行为违法,应予撤销;被告市政府复议决定适用法律有误,应作出撤销等复议决定。
同时,冠领律师釜底抽薪:该新区管委会属于市政府的派出机构,不属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被告市政府曾经作出通知,授予新区管委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职能,应视为被告对其征收补偿工作的委托。新区管委会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征收决定,应视为被告市政府作出。故,原告对该征收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应当由河北省人民政府作出复议决定,被告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撤销。
最终,被告市政府承认,该新区管委会属于市政府的派出机构,不属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据此,法院作出判决:撤销被告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本案督导律师
周旭亮、任战敏
本案代理律师
姚宇律师、钱亚洲律师
胜诉判决书
撰稿人:曾超超
审稿人:段光平
稿件类型:原创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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