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征地拆迁步骤是什么-河南拆迁律师-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 2021-10-19 16:16:06    

  祁先生是河南省某地的村民,他在村里承包了9.1亩的耕地,承包期限自1998年8月1日至2028年8月1日。2019年10月8日,该县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公告,祁先生的土地在征收范围内。2020年12月10日,当地会计核算中心向祁先生账号转账296640元,资金用途注明为土地征收款。2020年12月25日,祁先生地块上的种植物被强制清除,遂将县政府告上法庭。想了解征地拆迁步骤?欢迎咨询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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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强制清除主体,祁先生称当时不在家,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县政府否认是由其清除,称是案外项目公司所为,但也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想了解征地拆迁步骤?欢迎咨询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法院认为,(一)被告县人民政府为本案强制清除行为的实施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本案中,征地告知书上载明“县人民政府为……拟征收你村集体土地”,征收土地公告亦由县政府作出,故被告县人民政府系本案集体土地征收工作的主体。考虑到本案的征收背景,在原、被告双方均无证据证明强制清除行为实施主体的情况下,法院依法推定被告县政府为实施主体。想了解征地拆迁步骤?欢迎咨询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二)涉案强制清除行为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于祁先生的承包地应当按照集体土地征收程序予以征收。在未就承包地及地上附属物与祁先生签订补偿协议、祁先生未自愿交出土地、相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下,被告县政府于2020年12月25日对祁先生承包地上种植物进行强制清除的行为违反上述规定,相应法律责任依法应由征收主体县人民政府承担。想了解征地拆迁步骤?欢迎咨询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综上,法院判决:确认被告县人民政府于2020年12月25日对祁先生承包地上种植物强制清除的行为违法。想了解征地拆迁步骤?欢迎咨询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撰稿人:秦佳

  审稿人:冯昱

  稿件类型:网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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