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简讯】当事人违建被强拆,冠领助其获赔偿
近日冠领代理的济南强拆案件迎来胜诉喜讯,虽然当事人的房屋是违法建筑,但冠领律师仍帮助其争取到了赔偿,对方强拆行为被法院确认违法。
张先生是济南某村的村民,2001年他和村委会签订协议承包了村里荒山上的一块土地。经过十几年的辛勤劳作,张先生将荒山变成了林地,还在该地块上建造了两百多平的房屋用于养羊、养鸡和看护林场,日子过得蒸蒸日上。
2019年7月29日,张先生突然接到街道办的通知,要求他在8月1日24时前将他盖的房屋拆除,否则街道办将强制执行。原来,张先生在荒山上加盖的房屋没有获得批准,也没有取得所有权证,属于违法建筑。张先生对法律了解甚少,对通知书上写的处理方式和后果也一知半解。正当他寻求帮助进一步了解的时候,8月22日,街道办直接强制拆除了张先生的房屋。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张先生决定打官司。他找到了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说明了自己的情况。据张先生称,街道办在拆除他的房屋前,没有送达过书面催告通知,强拆时也没有制作室内物品清单和现场拆除时的录像,冠领律师认为街道办在程序上存在违法。
在冠领律师的帮助下,张先生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1.依法确认街道办强拆张先生房屋的行为违法;2.依法判令街道办赔偿张先生房屋、室内物品、附属房等损失共计128045.75元;3.本案诉讼费由街道办承担。
庭审中的质证环节,被告街道办向法庭提交了一张光盘,里面有67张照片。对此,冠领律师指出,街道办提交的光盘内照片并无原始载体,无法核实真实性,同时超过了举证期限,应当视为没有证据。法院采纳了冠领律师的质证意见,对该证据未予确认。
在接下来的辩论环节里,冠领律师指出,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依法享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强制之前,应当以书面形式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给予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经催告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应当作出书面强制执行决定送达出事人。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的,应当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并应当在当事人于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情形下,才可以实施强制拆除。
本案中,张先生未经批准,在其租赁的荒山上建造涉案房屋,被告街道办对涉案房屋实施强制拆除,未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履行相应法定程序,存在违法情形。鉴于涉案房屋已被拆除,应当确认其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街道办组织对张先生房屋及附属设施强拆,其在强拆时未制作室内物品清单,诉讼中也没能提供强拆时已将室内物品搬出并妥善保管或交由张先生妥善保管的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依法对张先生予以赔偿。由于张先生的房屋属于违法建筑,法院只支持了他主张的室内物品损失1550元。
最终法院采纳了冠领律师的部分意见,确认被告街道办于2019年拆除张先生房屋的行为违法,并判决街道办赔偿张先生室内物品损失1550元。
判决书
撰稿人:秦佳
审稿人:董振杰
稿件类型:原创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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