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青县公布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 2021-09-22 14:13:12    

日前,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政府公告了关于袁家村村民委员会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补偿标准为90万元/公顷,详细内容如下:

土地征收补偿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拟征收袁家村土地位于袁家村村民委员会地段,征收土地总面积6.5345公顷,其中:农用地6.5345公顷(水浇地5.6815公顷、有林地0.2031公顷、农村道路0.1961公顷、沟渠0.4538公顷)。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标准: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0〕74号)公布的高青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位于第Ⅱ级区片,征地补偿费标准为90万元/公顷。

按照上述标准,依据《土地勘测调查清单》确定的现状地类,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额为588.105万元。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本次征收土地不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

(三)本次征地不涉及居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成片拆迁。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三、安置意见

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经与村(居)委会协商,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货币安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计588.105万元,由县财政局拨付到高城镇袁家村村民委员会账户,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村民议事规定研究落实具体分配方案。

(二)社会保障安置:高青县人民政府对本次征收土地按照22.5万元/公顷标准,一次性支付社会保障补贴费147.0263万元,由县财政局将上述补贴资金于征收土地报批前一次性划入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土地征收经批准后,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高城镇人民政府、袁家村村民委员会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四、其他事项

此方案在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30日,自2021年9月18日起,至2021年10月17日止。本方案同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示。

对本方案有异议的,可在公示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县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由县自然资源局按规定组织听证;也可以在本方案公示之日起10日内,向高青县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协调申请;协调不成的,可自收到协调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省政府申请裁决;也可以在本方案公示之日起60日内向高青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征地拆迁小课堂:

被征收房屋价格应如何评估?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根据上述规定,协商选定是确定评估机构的首选方式,只有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进行协商或者虽经协商但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时,才可以通过多数决定等其他方式确定。征收人未与被征收人协商,直接采取单方指定等其他方法确定评估机构的,属违反法定程序,所作出的评估报告不能采用。

关于评估价格,2011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不低于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作为补偿标准。对于这一规定的理解,应当明确以下几点:

1、市场价格是补偿底线,补偿可以高于或者等于市场价格,但不能低于市场价格;

2、价格基准日是“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3、类似是指结合区位、用途、权利性质、档次、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等相同或者相似;

4、市场价格是指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在评估时点的平均交易价格;

5、确定市场价格时,应当剔除偶然和不正常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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