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又反悔,被征收人该怎么办
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后,沈阳的赵先生一直积极与征收方协商谈判,并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约定以160平方米安置房及220万补偿款作为补偿。本以为一切顺利只待补偿,不料征收方在交付180平方米安置房后,以补偿金额过高为由,拒绝支付剩余补偿款。赵先生无奈咨询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又反悔,这种情况该怎么办呢?
实际上,安置补偿协议是行政协议的一种,是征迁双方通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合同,一经签订一般不能反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相关规定,如果行政协议不存在胁迫、欺诈、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以及履行协议会给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带来重大损失等情形,双方都不得随意撤销,必须要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
对于某些征收方不履行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相关规定,“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所以,征收方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又反悔,被征收人可以起诉维权。关于上述安置补偿协议案件,赵先生决定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提起行政诉讼。冠领律师在法庭上详细论证安置补偿协议的合法性,使法院认定征收方应继续履行协议内容,扣除赵先生需交纳的增加面积款等费用后,作出判决:被告征收方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原告赵先生补偿款200多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基于安置补偿协议签订后难以撤销、变更的特点,同时提醒广大被征收人,补偿条件没达到心理预期的情况下,不要随便在安置补偿协议上签字。因为一旦签字之后,就需要依照协议内容来履行。除非征收方同意,或者是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法定条件,否则想去撤销或者变更非常困难。
撰稿人:曾超超
审稿人:段光平
稿件类型:原创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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