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 2021-09-13 10:41:0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招远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

山东征地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用途

    地块一位置范围:温泉街道滕家村东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温泉街道滕家村;

    用途:工业用地

    地块二位置范围:黄水路西、张星镇杜家东村东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张星镇杜家东村;

    用途:工业用地

    地块三位置范围:黄水路西、张星镇杜家东村东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张星镇杜家东村;

    用途:工业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鲁政字[2020]74号文)公布的招远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地共涉及二个区片,其中,一级区片每亩补偿9万元;三级区片每亩补偿6万元;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烟台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2017]257号)的规定执行,该宗地土地征收批准前,征地综合地价调整批复的,将执行调整后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被征收土地村的具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待勘测调查完成后,由招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招远市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公示。

    三、其他事项

    本公告后,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拟于2021年6月22日至2021年7月6日由招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勘测定界和调查清点地上附着物,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

    本公告在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公告发布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对招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的勘测调查清点确认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于其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招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况外,不停止土地征收的实施。

    对征收房屋价值的评估结果有异议怎么办?

    实践中,被征收人在收到评估报告时,会对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评估程序等问题产生异议。针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公示期间可以修正。第一步是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在公示期间,当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有疑问时,出具报告的评估机构有义务作出解释说明与修正。

    2、10日内申请复核。如果你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可以从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3、向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如果被征收人对评估机构作出的复核仍有异议,这时应该在收到复核回复函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4、复议或诉讼。如果经过复核和专家鉴定,被征收人对房屋价值的评估仍有异议,这时房屋征收部门会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政府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此时可以针对该补偿决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冠领律师提醒大家:当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中有明显与事实不符或存在违法之处时,应及时提出异议。通过修正、复核、申请鉴定、协商订立协议、复议或诉讼的步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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