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土地征收用于教育科研_冠领律师事务所
2021年8月18日,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发布了沪(青)征地告〔2021〕第529号文件,内容为征收土地公告,正文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关于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完善本市征地工作的若干意见》(沪规划资源规〔2020〕2号),2021年06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以沪府土〔2021〕772号批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现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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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机关:
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
二、建设用地用途:
教育科研设计用地(新城一站大居崧润路东侧41A-05A地块)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
青浦区赵巷镇东至油墩港,南至沪青平公路,西至松润路,北至陶浜
四、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1、青浦区赵巷镇金汇村1组40332.5平方米,其中农用地35718.6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4613.9平方米
2、青浦区赵巷镇崧泽村3队5675平方米,其中农用地5675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以上合计征收土地46007.5平方米,其中农用地41393.6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4613.9平方米。
五、本公告公布后,青浦区征地和土地整理事务中心应根据征地补偿方案、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内容依法实施补偿。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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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知识简介
1.征地公告的有效期是多久?
征地公告的时效是六个月。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两年;农用地转用的批准文件有效期两年。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2.在征地公告之前,签订的补偿协议是否有法律效力?
有法律效力。在征地公告之前签订的赔偿协议,是合法有效的,且不能反悔。
如果签订合同的任何一方,认为签订赔偿协议时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或者存在欺诈、胁迫的手段签订的,可以起诉要求撤销赔偿协议,由法院重新按照规定审理。法院如果查明属实,就会判决撤销赔偿协议。如果不存在可撤销的证据和理由,法院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仍然按照赔偿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
3.征收公告发布之前,建造房屋属于抢建吗?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因此,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撰稿人:刘力珮
文章类型:C
审核主编:张冠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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