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领代理湖南强制执行案胜诉_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湖南省李玲玲(化名)的房屋遭遇强制拆除,为维护合法权益,她委托冠领律师诉至法院,近日该案迎来胜诉判决。
李玲玲(化名)为湖南省村民,在本村拥有一处房屋,该房屋是李玲玲及家人的唯一住房。2021年3月21日,征收部门告知要征收土地用来建设xx新城项目。在未向李玲玲出示征收文件,也未公示公告相关的补偿文件的情况下下达了《限期腾地通知》,要求李玲玲一家在5日内搬出房屋。2021年4月20日,在未签署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征收部门对房屋实施了强拆。李玲玲认为征收部门的强拆行为违法,侵害了其合法权益。于是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此案,并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确认二被告强拆房屋的行为违法。
被告自然资源局称,所涉地块及地上附着物已被依法征收。已与原告所在村集体签订了征地拆迁补偿协议,并支付了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在该地块涉及被征地农户有五十余户,仅有原告等人两户未领取补偿款。被告已多次口头或书面告知原告应当交出土地,原告迟迟不履行交出土地的义务,才产生了强制拆除的行为。该行为未影响原告的实体权利,也未影响本案的实体公正。请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街道办辩称,本案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已经被依法征收,街道办协助自然资源局履行征收的相关程序,已尽最大努力与原告协商补偿事宜,满足原告的合法诉求。故原告的事实理由不成立,请求法院驳回。
针对被告的抗辩,冠领律师指出:
第一,被告强拆原告房屋的行政行为不合法,被告不具有强制执行权。在原告与被告未就案涉房屋补偿安置事宜达成一致,未自愿交付土地的情况下,被告无权责令交出土地,更无行政强制执行权。
第二,被告虽然发送了腾地通知,但在未作出腾地决定书,也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下,就对原告的房屋实施强制拆除的行政行为,超越职权、违反法定程序。
第三,原告的房屋现已被拆除,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被告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经审理,人民法院采纳了冠领律师的代理意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确认被告于2021年4月20日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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