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领代理河南撤销行政强制执行决定案胜诉
河南的郑先生购买了一套安置房,却被当地某部门认定成违建,下发《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决定要进行强制拆除。郑先生不服该决定,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提起诉讼。近日,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郑先生在河南某市购买了一套安置房,出租给他人经营使用。2020年12月,当地某部门认为该房屋属于擅自搭建的违建,对郑先生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责令其在3日内自行拆房。郑先生逾期未拆除房屋,而是针对《限期拆除决定书》提起行政复议。还没等到复议结果,相关部门就又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决定于2021年1月对涉案房屋进行强制拆除。郑先生无奈,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法庭上,被告称:房屋的出售方未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等手续,也未办理房产登记手续,涉案房屋属违法建筑,依法应当拆除;被告下发被诉《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程序合法。
针对被告的抗辩意见,冠领律师指出:
第一,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法律赋予强制执行权的机关是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本案被告并不享有强制执行权,被告也并未提供市政府相关责成的证据,故被告作出被诉强制执行决定的行为属于超越职权。
第二,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建筑的拆除,当事人对限期拆除决定提起诉讼的,要等到判决生效之后实施;当事人没有提起诉讼的,要等到起诉期限届满之后才能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中所规定的强制拆除的日期要符合上述期限的规定。本案被告在复议期限内作出在2021年1月将进行强制执行的被诉强制执行决定,违反法律规定。
最终,法院采纳冠领律师意见,作出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本案督导律师
周旭亮、任战敏
胜诉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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