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冠领律师事务所:未达成补偿协议就强拆房屋是违法的
在房屋征收补偿过程中,拆迁方在未与李玉峰(文中均为化名)达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擅自将其房屋进行拆除的行为,明显违反法律规定,李玉峰该如何维权呢?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李玉峰拥有房屋一处,并办理有房产证,证载建筑面积为36.74平方米。2017年10月9日,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迁决定》,李玉峰的房屋被纳入了征收范围,且搬迁期限为2017年10月10日至2017年12月10日。
区人民政府与李玉峰未能就安置补偿问题达成一致。2018年6月8日,区人民政府对李玉峰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决定对李玉峰补偿人民币合计299966元。李玉峰不服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经法院终审判决,已判决撤销上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为保障拆迁项目的顺利进行,区人民政府于2021年2月2日对李玉峰的房屋实施了拆除,李玉峰遂提起本案诉讼。
法院认为,强制拆除行为作为一项极为严厉的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其设定和授权只能由法律予以规定。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无论是集体土地征收引起的强拆,还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引起的强拆,均未授权地方政府有强制拆除公民合法建筑的权利。
本案中,区人民政府在未对涉案房屋的安置补偿问题与李玉峰达成协议的前提下,将涉案房屋强制拆除,其强拆行为没有法律依据,故李玉峰请求确认区政府强拆行为违法的理由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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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李文利
审稿人:黄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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