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房屋拆迁律师:不服危房被拆除 法院判决:拆除合法-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承租的房屋被鉴定为危房,当事人不予理会却遭到强制拆除。对于这一情形是怎么规定的呢?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陆卓嘉承租天津市A区企业产房屋,该房屋位于拆迁项目内。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分别于2019年2月1日和2019年2月19日作出《房屋拆迁裁决书》及《更正决定书》。鉴定中心对陆卓嘉房屋的现状进行检查检测及危险性鉴定,并于2019年6月27日作出《鉴定报告》,综合评定该房屋危险性等级为D级,建议拆除。
2019年6月28日,区危房管理办公室作出《危险房屋通知书》载明安全鉴定结果为全危,请产权单位立即停止使用该房屋,腾空搬迁,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解危或者拆除,否则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由产权单位负责。并将该通知书张贴于陆卓嘉房屋门上,通过电话告知陆卓嘉。2019年8月10日,被告将房屋拆除,并将屋内物品搬出保管。诉讼过程中,被告通知陆卓嘉领取物品,陆卓嘉至今仍未领取。
本案争议焦点为:被诉拆除房屋行为是否合法?
首先,根据规定,区人民政府责成各街道办事处加大征拆片区危险房屋排险力度,按照属地原则,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对危险房屋的强制腾迁工作。本案中,街道办事处具有实施征拆片区内危险房屋紧急排险、避险的职责。
其次,具有鉴定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符合法律规定的《鉴定报告》,是认定危险房屋并进行后续处理的主要事实证据。房屋安全鉴定申请主体一般为房屋所有人,房屋所有人未委托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有关行政机关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棚改指挥部作为拆迁临时机构,可以对拆迁范围内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委托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本案中,鉴定中心工作人员按照规定标准对陆卓嘉房屋进行查勘、检测、鉴定,出具鉴定报告并在鉴定报告中加盖该检测机构检测鉴定专用章,符合相关规定。
再次,被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陆卓嘉房屋经鉴定为危险房屋且建议拆除,被告已将上述情况告知陆卓嘉。被告在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之前为陆卓嘉预留了腾空房屋的合理时间,但陆卓嘉未自行腾空房屋并迁出。2019年8月10日,被告将陆卓嘉屋内物品搬出后将其房屋拆除,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最后,因陆卓嘉房屋位于拆迁片区内,且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已就陆卓嘉房屋作出《房屋拆迁裁决书》及《更正决定书》,确定了被拆迁人的拆迁利益,故陆卓嘉房屋拆除后没有重建的法律基础。因被告以危险房屋紧急排险避险方式拆除陆卓嘉房屋的行为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故最终判决,驳回陆卓嘉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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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李文利
审稿人:黄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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