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行政纠纷-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诉讼律师-北京冠领律所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 2022-03-16 13:29:30    

  村民向街道办邮寄举报申请,为何街道办回复后仍旧被判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今天我们就来看看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网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内容。

沈阳行政纠纷-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诉讼律师

  沈阳行政诉讼案件

  2019年7月21日,王珍香(化名)向沈阳市A区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请求确认A区B实业总公司(原A区B委会)2001年2月1日会议记录中“王珍香经会议决定辞退”的内容违法;请求确认其享有A区B实业总公司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责令A区B实业总公司补发王珍香征地补偿款652178.00元,工龄补贴款100538.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14年11月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责令A区B实业总公司从2012年1月开始计算至今,补发每月工资3700.00元及福利待遇;责令A区B实业总公司从2001年1月1日起至今,补发集体数额工资和福利待遇,按每年以发放标准计算;责令A区B实业总公司给王珍香补买社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时间从2001年1月1日起至今。

  2021年2月23日,当地街道对王珍香作出了《行政复议送达书》。同日,王珍香的代理人史科学在该送达书上签字。

  王珍香认为,自己于2019年7月22日给街道邮寄举报申请,申请陵东街道作出行政处理,街道未作回复。现根据法律规定,于是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街道办事处履行法定职责,对王珍香2019年7月22日给陵东街道办事处邮寄的“申请书”作出行政处理决定;2、本案诉讼费由陵东街道办事处承担。

  律师观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三款及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基层政府收到村民的控告或者举报申请后,依法负有监督并责令改正的法定职责义务,当地街道办事处具有监督并责令改正的法定职责义务。本案中,王珍香于2019年7月22日,向街道办事处邮寄了申请书,街道办事处则有义务履行监督职责。其于2021年2月23日对王珍香做出答复,并于当日进行了送达,虽然属于履行了法定职责。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期限为两个月。本案,街道于2019年7月23日收到王珍香的申请书,于2021年2月23日才作出答复并送达,明显超过两个月的履责期限,属于程序违法。街道超期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反上述履责期限的规定,程序违法。

  最终,法院审理后判决:确认街道办事处超过法定期限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案件受理费50元,由街道办事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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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人:杜智君

  文章类型:网站原创

  审核人:冯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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