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养殖场拆迁-某猪养殖场的补偿款和普通住宅一样多,如何维权-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猪养殖场的补偿和普通住宅一样多,村民要求村务公开无果后诉至法院,获得支持。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黄盛(化名)是黑龙江某地的村民,他原本在村里开了两家猪养殖场,不过后来这两个猪养殖场所在地块先后于2018年、2020年被征用了。
2021年3月,黄盛和同村村民闲聊时得知他们的补偿款和自己的一样多,可他们的房屋都不具备盈利性质,而黄盛的猪养殖场是合法建设、合法经营,而且收入不菲。这时黄盛想到,村里已经经历了两次征收,但相关报表从未公开过。2021年4月10日,黄盛向村委会邮寄村务公开申请书,请求公开。2021年4月11日,村委会收到申请,但未予答复。
黄盛于是又于2021年4月20日向街道办邮寄村务公开申请书,要求街道办责令村委会村务公开:2018年、2020年该村的土地和房屋被征收征用后的安置费用的财务收支报表、分配清单。
2021年4月21日,街道办收到申请,但并没有责令村委会公开。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黄盛将街道办告上法庭,请求责令街道办履行职责。
冠领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开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三)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重大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
第三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
根据以上规定,本案中村委会有公开村务财务的义务,对于村委会的不公开行为,街道办具有调查核实、责令村委会公开村务的法定职责。村委会在收到黄盛的申请后,拒不公开黄盛申请的村务财务情况,街道办收到黄盛申请其履行法定职责的申请,既没有向黄盛作出回复,也没有责令村委会公开,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其行为违法。
最终,法院判决:街道办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对2018年、2020年该村的土地和房屋被征收征用后的安置费用的财务收支报表、分配清单进行调查并向黄盛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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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秦佳
审稿人:冯昱
稿件类型:网站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