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冠领律所贵州果园征收律师:六盘水某征收方先征收后补偿合法吗
以被征收方已领取补偿款,征收方就能先征收后补偿吗?今天我们就来看看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网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内容。
贵州六盘水果园征收案件
李阿罗(化名)是贵州省六盘水市某区的村民,在村内拥有宅基地房屋,在宅基地房屋周边区域拥有承包土地用于全家的生产生活。2020年起,李阿罗宅基地房屋及承包土地面临拆迁,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征拆活动,经勘察丈量需征收李阿罗土地2.2634亩,因未见法定征收文件,李阿罗尚未与街道办事处达成补偿协议。2020年8月5日,街道办事处组织大批人员、机械将李阿罗土地区域戒严,禁止李阿罗及家人进入,强制推平土地及清除地上物并占用李阿罗承包土地2.2634亩,地,地上物包含桃树、李子树、黑桃树共计86棵(盛挂果),种植的玉米0.7亩,储存堆放的2车30立方砂石。后李阿罗通过信息公开进一步得知,其宅基地及承包土地等被占用系因纳入建设征拆范围,且涉案集体土地尚未批准征收。
李阿罗认为,街道办事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未经李阿罗事先同意,就实施强制清表及强制占用土地的行为严重违法,侵犯了李阿罗的合法权利,于是李阿罗诉至法院,请求:一、请求确认街道办事处2020年8月5日实施的强制推平李阿罗土地及强制清除地上附着物的行政行为违法。
庭审中,街道办事处辩称,本案是基于我方与李阿罗就土地征收补偿达成一致,且李阿罗已获得补偿的前提下实施的拆除,并不属于强制拆除的范畴,我方的拆除行为并不违法。第一,该项目是重点民生工程,是得到批准后执行的。第二,在实施征收之前,我方工作人员多次到李阿罗家中将征地目的、补偿方案及标准、安置方式等多方面进行政策宣传,且李阿罗按照公示的补偿明细表载明的补偿金额领取了共计289690.2元的补偿款,故李阿罗诉称尚未与我方达成补偿协议系完全背离客观事实。街道办事处已经全部履行了补偿义务,李阿罗针对已经履行完毕的拆迁补偿提起诉讼,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不属于人民法院审查范围,应当驳回李阿罗起诉。
律师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四条之规定,从街道办事处德坞街道办事处提交的《六盘水市钟山区土地勘丈登记表》均有李阿罗的签字捺印可知,街道办事处已经认可涉案土地使用权人为李阿罗的事实,故李阿罗是本案适格主体,本案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和市府发19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建设用地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第十七条“依法征收、征用集体土地和使用国有土地,且对当事人补偿、安置后,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交出土地;逾期不交出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征收、征用土地,应按先补偿后交出土地的原则进行,街道办事处提交的《区土地勘丈登记表》中记载丈量日期为2020年7月31日、2020年8月5日、2020年8月11日,李阿罗于2020年8月13日领取被征收土地的相关补偿款,而街道办事处于2020年8月5日就将李阿罗家案涉耕地进行推平并清除地上附着物,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因街道办事处的行政行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依法应确认违法。
最终,法院经过审理判决:确认街道办事处于2020年8月5日强制推平李阿罗位于六盘水市某区的土地及强制清除地上附着物的行政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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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杜智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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