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冠领浙江厂房拆迁补偿-没签安置补偿协议厂房就被拆除怎么办
没签安置补偿协议厂房就被拆除?今天我们就来看看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网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内容。
浙江绍兴厂房拆迁案件
彭大海在浙江省绍兴市某村有使用权面积为106平方米的土地,有《集体土地使用证》证号,后来彭大海在该土地上建造房屋。2006年3月,彭大海在得到A村村长许可的情况下,在已建房屋后面建造了696.3平方米的厂房用于农业附属生产。2019年,彭大海上述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内。
因征收补偿方案中的各项补偿标准明显过低,彭大海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2020年6月5日8点50分左右,征收实施单位街道办事处接到区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的指令后,组织人员对彭大海的厂房进行强拆,造成厂房及屋内物品全部灭损,同时导致彭大海厂房无法正常经营。彭大海认为区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未经合法程序强制拆除自己厂房的行为明显违法。请求判令:确认区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拆除彭大海位于A村696.3平方米厂房的行为违法。
区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辩称,1、彭大海在其正房后搭建的钢棚房、钢棚、简易房等,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更未办理相关建房手续,系违法建筑。2、彭大海未经许可擅自搭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市城市管理局针对彭大海的案涉建筑依法作出了《责令停止违法(章)行为通知书》并送达给彭大海,责令彭大海限期自行拆除,案涉建筑为违法建筑,依法应予拆除。3、委托实施街道办事处组织彭大海所在的A村强制拆除彭大海违法建筑未损害彭大海合法权益,且案涉房屋已闲置、空置多年,依法应予拆除。因彭大海拒绝履行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的法定义务,拆除房屋前,棚改指挥部对案涉建筑物进行了丈量,对附属设施进行了清点,确保拆除彭大海违法建筑时不损害彭大海其他合法财产。
律师观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过程中作出行政行为,被征收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本案中,区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为案涉征收的征收部门,故其为本案适格的被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本案中,区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强制拆除案涉房屋,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与彭大海达成安置补偿协议,其强制拆除案涉房屋,违反法律规定,因案涉房屋已被强制拆除,该行政强制行为不具备可撤销内容,故依法应当确认违法。
最终,法院经过审理判决:区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于2020年6月5日强制拆除彭大海严正生案涉厂房的行政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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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杜智君
文章类型:网站原创
审核人:冯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