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拆迁补偿律师:未按照《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协议书》履行如何维权-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 2022-03-02 10:35:04    

  房屋已被征收,但未按照《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协议书》履行?今天我们就来看看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网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内容。

吉林拆迁补偿律师:未按照《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协议书》履行如何维权

  吉林白山房屋拆迁案件

  杨天龙(化名)在吉林省白山市某区有一处房产,该房产被纳入了拆迁范围内。2013年9月14日,杨天龙、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双方签订了《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协议书》一份,该产权调换协议书约定:杨天龙将其拥有59.65平方米的平房交由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征收,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以产权调换方式给予杨天龙位于花园小区806号房屋一处,并约定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于2014年12月30日将安置房交付杨天龙。但直至杨天龙起诉之日,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仍未交付安置房,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已构成根本违约。因此,杨天龙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一、解除杨天龙、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于2013年9月14日签订的《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协议书》。二、判令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赔偿杨天龙未按期交付产权调换房屋各项损失共计239133.50元。具体赔偿项目及数额为:1、未能交付置换的安置房赔偿款187396元;原告安置房面积为85.18平方米,按当时市场价格每平方米2200元,逾期交房赔偿款为85.18×2200=187.396元。2、被告应付逾期租房补助费为44737.50元(59.65×5.00×75×2=44.737.50元);3、越冬补助款为7×1000=7000元。

  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辩称,1、花园小区建设项目的征收与补偿主体是区人民政府,其只是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其作为本案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主体不适格。2.杨天龙主张经济损失239133.50元没有依据,亦不应当由其给付。

  律师观点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是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具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职责,是本案的适格主体。

  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与杨天龙签订的《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杨天龙、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双方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现杨天龙已经按照协议约定将自家房屋予以拆除,而安置房屋至今未交付,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理应赔偿杨天龙因不能继续履行协议所造成的合理损失。因此,对杨天龙要求解除《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协议书》并要求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

  关于房屋的价值,本案中,由于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的原因导致协议无法履行,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应当按照当年同等地段楼房的市场价赔偿杨天龙房屋价值损失。因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未能提供2014年周边楼房的市场价,杨天龙主张参照《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协议书》第二条的约定,按照每平方米2200元计算,要求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赔偿其产权调换房屋价值损失187396元(2200元/㎡×85.18㎡)的诉请有理有据。

  关于逾期租房补助,杨天龙主张从2015年1月1日起至2021年3月31日止,杨天龙应获得的租房补贴59.65㎡×5元×2倍×75个月=44.737.50元的诉请证据充分。

  关于越冬补助,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区棚户区和煤矿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的通知》第十四条“在过渡期内遇有冬季采暖期的,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按每一采暖期以房照为准每户1000元的标准发给采暖补助费”的规定,因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未能如期交付产权调换房屋,杨天龙要求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给付2014年至2020年的越冬补助7000元的诉请合情合理。

  综上,应认定杨天龙的合理损失共计为239133.50元。

  最终,法院经过审理判决:一、解除杨天龙与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于2013年9月14日签订的《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协议书》。二、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赔偿杨天龙各项损失共计239133.50元。

  以上就是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编辑给大家整理的“吉林拆迁补偿律师:未按照《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协议书》履行如何维权”一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可咨询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团队!

  撰稿人:杜智君

  文章类型:网站原创

  审核人:冯昱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