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冠领律所四川企业拆迁律师:县政府转了笔钱后强制清除蟹类苗种合法吗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 2022-03-02 09:39:48    

  县政府转了笔钱后强制清除蟹类苗种,法院确认其行为违法。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北京冠领律所四川企业拆迁律师:县政府转了笔钱后强制清除蟹类苗种合法吗

  齐亮是四川某地的村民,他在村里承包了10亩的荒地自2018年1月1日至2037年12月31日。经相关部门审批后,齐亮将荒地开垦成水田用于培育蟹类苗种。

  2021年4月8日,当地县政府发布土地征收公告,齐亮承包的土地在征收范围内。2021年5月10日,齐亮的账户上多出了30万元,经查询是县政府给付的土地征收款,但是县政府没有对水田里的蟹类苗种作出补偿。

  2021年5月17日,齐亮来到水田时发现,田垄已经被负责征收的工作人员强制刨开,蟹类苗种大部分已经随水流流失,还有一部分已经死亡。齐亮认为县政府此举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于是诉至法院。不过,县政府矢口否认是他们强制清除了蟹类苗种。

  冠领说法

  第一,关于县政府是否为本案强制清除行为的实施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本案中,征收土地公告亦由县政府作出,故被告县政府系本案集体土地征收工作的主体。考虑到本案的征收背景,应依法推定被告县政府为实施主体。

  第二,关于涉案强制清除行为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于齐亮的承包地应当按照集体土地征收程序予以征收,在签订补偿协议、齐亮未自愿交出土地、相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下,县政府对齐亮承包地中的蟹类苗种进行强制清除的行为违反上述规定,相应法律责任依法应由征收主体县政府承担。

  综上,法院确认被告县政府的行政强制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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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人:秦佳

  审稿人:冯昱

  稿件类型:网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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