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政行为致当事人利益受损,可以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吗-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 2022-03-01 11:53:09    

  2000年5月,王大亮(本文人名、公司名均为化名)与伟业公司签订了《集资建房合同书》,约定王大亮集资购买伟业公司修建的房屋。次年7月,王大亮办理了产权证,该证载明房屋的建筑面积为100平方米,并在附记中载明,该房屋建筑面积其中有梯间、公用面积占6平方米。

违法行政行为致当事人利益受损,可以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吗-图1

  2010年12月,因两证合一,当地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给王大亮换发了新的产权证,该证载明房屋建筑面积为90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为78平方米,分摊共有建筑面积10平方米。

  拿到新证的王大亮看到房屋登记明显错误,便以此为由要求当地国土局进行赔偿。然而当地国土局却作出《不予赔偿决定书》。于是王大亮又向当地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当地国土局赔偿其经济损失3万元。可令王大亮想不到的是,法院经审理后却裁定驳回起诉。

  一个如此明显的违法行政行为,为何起诉求偿会被驳回?对此法院给出的解释是,依据我国法律规定,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前,应先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而王大亮提起的行政赔偿请求所涉及的房屋登记行政行为并未经法定程序被确认为违法。因此,其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不符合起诉条件,法院裁定驳回起诉于法有据。

  那么,法律为何要作此规定呢?关键在于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是行政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和前提。

违法行政行为致当事人利益受损,可以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吗-图2

  依据《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在行政赔偿诉讼中,违法归责原则是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的基本原则,也就是说,只有存在违法行为,国家才承担国家赔偿责任。所以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违法是其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

  那么如果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可以增加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吗?也不可以,因为行政赔偿诉讼不具有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构造和功能。

  首先,行政赔偿诉讼是在行政行为违法的基础上审查行政相对人是否应该获得赔偿,怎么赔以及赔多少的问题,其判决结果要么是驳回诉讼请求,要么是判决某一机关承担赔偿责任,此类诉讼中缺少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构造;其次,虽然我国的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都有权认定某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还是略有不同,行政机关确认行为违法是基于行政权的特性,而司法权在认定行政行为违法时只能依据行政诉讼的监督功能,而非行政赔偿诉讼。

  另外,依据《行政诉讼法》规定,提起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为六个月,而《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诉讼时效却是两年,因此若人民法院支持在行政赔偿诉讼中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主张,势必会造成部分当事人对超过起诉期限而未超过诉讼时效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也就破坏了行政诉讼中的起诉期限制度。

  因此,法律才有此规定,也提醒赔偿申请人,在申请国家赔偿前应先经过法定程序确认使自己合法权益受损的行政行为违法。

  撰稿人:张萌

  审稿人:段光平

  稿件类型:原创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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