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冠领律所农村拆迁律师:河南被确认拆除房屋行为违法后拒不赔偿怎么办
征收方被确认拆除房屋行为违法后拒不赔偿?今天我们就来看看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网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内容。
河南驻马店房屋拆迁补偿案件
曾龙(化名)在河南省驻马店市某村拥有宅基地,并办理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随后建设房屋居住。2017年12月7日,因棚户区改造项目,曾龙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内。曾龙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房屋征收决定(以下简称49号文),法院作出126号行政判决,确认区人民政府作出的49号文违法。
2018年5月15日,当地街道办将曾龙房屋强制拆除,曾龙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8年10月10日,区政府作出1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街道办拆除曾龙所住房屋行为违法。
2019年7月29日,曾龙向区人民政府、街道办分别邮寄《国家赔偿申请书》,要求二机关对因其违法行政所造成的各项损失依法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申请赔偿各项损失总计367345元。2019年9月21日,区人民政府作出8号《国家赔偿决定书》,以其不是适格赔偿义务机关为由,对其提出的赔偿请求予以驳回;而街道办未作出决定或答复意见。
在曾龙以区人民政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以起诉赔偿主体错误,裁定驳回起诉后,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以街道办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街道办对因其违法行政给曾龙造成的各项损失依法承担国家赔偿责任:1、被征拆房屋的灭失费用6000×595.68=3574080元,或在改建地段、就近地段提供同等面积商品房予以产权调换。
街道办辩称:曾龙起诉已超过起诉期限。2018年10月I0日,区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街道办强制拆除曾龙房屋的行为违法。曾龙起诉(诉状落款时间2020年10月9日),已超过起诉期限。曾龙起诉状的理由均不成立。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房屋征收决定并未撤销;本案涉及区包括曾龙仅有20多户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政府从保护曾龙合法利益出发,对曾龙房屋进行了丈量并依法计算出赔偿数额。曾龙的房屋应按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补偿,曾龙要求按商品房计算,没有法律依据。请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驳回曾龙的诉讼请求。
随后,双方提交了相关的证据。
律师观点
街道办作为房屋征收程序中拆迁工作的具体实施主体,是本案适格的街道办。街道办在未与曾龙达成拆迁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对曾龙的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行动,其拆除行为违法,已被复议机关驿城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书确认。街道办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向曾龙赔偿因拆除行为所造成的房屋及其他合理损失。曾龙递交的土地使用证显示,涉案土地属于集体性质,在计算其房屋价值损失时,仍应按照原土地性质(集体性质)对待,并不适宜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的办法计算损失。因该街道办已经对曾龙房屋及其他相关物品等作出了补偿费用清单,被拆除的房屋以及附属物物价值合计266747元,搬家费1000元、过渡安置费4200元,合计271947元,享受安置房每人40平方米安置,最多不超过160平方米。该补偿标准符合上述规定。
同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赔偿问题的解释,因街道办的拆除行为被确认违法的,适当考虑增加曾龙的损失,应酌定曾龙的损失在房屋以及附属物价值266747元的基础上增加3%,即266747元+8002.41元,合计274749.41元;搬家费1000元、过渡安置费4200元,两项合计5200元。
街道办提出曾龙起诉超期问题,因曾龙房屋被拆除后一直在诉讼中,寻求解决根本问题的途径和办法,曾龙提起本案诉讼不能视为超期。
最终,法院审理后判决:责令街道办赔偿曾龙曾龙各项损失合计279949.41元(274749.41元+52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给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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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杜智君
文章类型:网站原创
审核人:冯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