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冠领律所江西企业拆迁律师:“违建”就可强行拆除家具厂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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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新余家具厂拆迁案件
2006年1月26日,刘晓明与江西省新余市A村民委员会、B村小组签订《兴办企业协议书》约定村委会将刘晓明自家房屋后至山顶的荒山出租给刘晓明兴办企业,并协助刘晓明办理建房、用地等手续。协议签订后,刘晓明在承租 地块上建造两处厂房,一处面积252平方米,另一处面积715.59平方米,共计面积967.59平方米。用于生产经营刘晓明的“刘氏家具厂”,家具厂房内存放了大量的生产设备及材料,该家具厂工人共计19人。
2019年新余市某区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拆迁办)作为征收主体,决定对该区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设施实施征收,街道办事处为委托征收实施单位,刘晓明的上述房屋在征收范围内。就征收事宜,区政府制定了征收补偿方案,但该征收方案的各项补偿标准明显过低,不符合法律规定,刘晓明也尚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2020年4月1日,区拆迁办抽调120人左右聚集在刘晓明房屋前,街道办事处现场指挥席小明组织30人强拆了刘晓明家具厂房屋,造成刘晓明厂房及房内物品全部灭损。故刘晓明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区拆迁办拆除刘晓明位于新余市某区小组的厂房(面积967.59平方米)的行为违法。
庭审中,区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辩称,1、案涉房屋在建时尚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私自建房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等相关规定,案涉房屋属于违法建筑。2、新余市城市管理局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责令停止违法(章)行为通知书》(以下简称责改通知书)并送达刘晓明,责令刘晓明于2020年1月6日前自行拆除。因此,案涉房屋为违法建筑,依法应予拆除。3、由于刘晓明拒绝履行违法通知书确定的于2020年1月6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的法定义务,委托实施单位街道办事处组织拆除了案涉违法建筑。拆除前,A管理处对刘晓明案涉房屋内物品全部搬出、清点,并交付给刘晓明,也与厂房承租人黄发签订搬迁协议,黄发按协议领取了租赁户搬迁补贴,搬离腾空了厂房,确保拆除刘晓明违法建筑时不损坏刘晓明其他合法财产。综上,刘晓明案涉建筑系违法,依法应予拆除,且拆除时并未损害刘晓明的合法权益,恳请法院依法驳回刘晓明诉请。
律师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5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强制交出土地应履行的法定程序,首先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对拒不交出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区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对案涉房屋进行强制拆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区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实施强制拆除案涉房屋的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因案涉房屋已被被告强制拆除,该行政强制行为无可撤销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区拆迁办对案涉房屋实施强制拆除的行为,应确认违法。
综上,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最终,法院经过审理判决:确认区拆迁办强制拆除刘晓明位于新余市某区小组厂房的行政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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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杜智君
文章类型:网站原创
审核人:冯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