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部门未履行安置协议,重庆进口机械厂如何维权-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 2022-02-22 14:00:47    

  进口机械厂被列入征收范围,拆迁部门安置协议未履行到位,机械厂会如何维权呢?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拆迁部门未履行安置协议,重庆进口机械厂如何维权

  重庆某区开展了老城区改造的项目,在本区内的某进口机械厂也被列入拆迁范围。开发过程中,拆迁部门与进口机械厂签订了《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安置协议约定了甲方若超期安置,则应按照一定标准对超期的费用进行支付,于是在协议签订后厂房就被拆除了。

  但是约定期限已到,拆迁部门仍未对进口机械厂进行安置,因此机械厂两次将拆迁部门上诉至区人民法院,要求其支付超期的安置违约金,法院支持了进口机械厂的诉求。但是在实际履行中,拆迁部门仅对涉及到的部分房屋进行了补偿。其主张按照约定违约金是每超期半年进行支付,但是现阶段还没有到结算日。

  在未被妥善安置的期间内,进口机械厂不能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因此造成了不小的损失。无奈之下,为了进一步维护自己的权益,机械厂再次走上了诉讼的道路,那么其能否维权成功呢?

  首先,在本区项目开发期间,拆迁部门和进口机械厂所签订的协议根据《民法典》第143条规定,是在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之下签订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合同合法有效,拆迁部门和机械厂都应当依照协议履行自己的义务。

  其次,在他们约定到期时,拆迁部门没有对进口机械厂进行合理的安置,违反了协议的规定。故此,拆迁部门应当按照合同标准支付剩余的违约金。虽然根据其主张,还未到超期时间,但是根据本区《拆迁安置条例》规定,这笔费用实际为未按照合约期限对进口机械厂进行安置的经济损失补助费,并非违约金。最后,法院认定拆迁部门应当向进口机械厂支付逾期的经济损失补助费。

  其实在这个案件中,主要的矛盾在拆迁部门是否应当向进口机械厂支付相应的违约金上,但是因为双方对《拆迁安置条例》的了解有所误解,故造成将经济损失补助费约定为违约金的情况。根据规定,在安置超期的情况下,进口机械厂所产生的损失应当得到合理的补偿,这是国家在城市规划过程中,对各方利益保护全面考虑的体现。

  以上就是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编辑给大家整理的“拆迁部门未履行安置协议,重庆进口机械厂如何维权?”一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如您还有其他疑问,可咨询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团队!

  撰稿人:袁小倍

  文章类型:网站原创

  审核人:龚俸禄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