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租他人承包地建木材厂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诉至法院败诉是为何-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征收方以转租他人承包地建木材厂却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诉至法院却败诉,究竟为何?今天我们就来看看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网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内容。
张景顺(文中均为化名)经营的景顺木材加工厂在2011年12月31日注册成立,经营场所在安徽省A市某市场,经营范围木材加工。2016年11月23日,张景顺作为承租方与出租方刘能力(原六家生态农产品合作社)签订《厂房租赁协议》,转租赁刘能力位于××村××组六家生态农产品合作社厂房12间用于景顺木材厂木材加工生产,租赁期限自2016年11月23日至2031年11月22日。期间,因该租赁场地已被六家生态农产品合作社用沙石铺垫,于是景顺木材加工厂在该租赁场地上浇筑泥地坪并搭建约800余平方米的钢结构厂房用于业务生产。
2019年5月27日,A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将农户要求原六家生态农产品合作社所占农田恢复原状线索移交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收悉后对张景顺进行了调查询问,并进行了现场勘测。2020年5月9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景顺木材加工厂涉嫌未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建厂房一案进行立案查处。2020年5月18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及《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送达张景顺,张景顺提出了听证申请。2020年5月29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了听证会,张景顺参加了听证会。2020年6月3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并于同年6月8日送达给张景顺。景顺木材加工厂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期间主动撤回复议申请,随后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撤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但法院却驳回了景顺木材厂的诉讼请求。为何景顺木材厂的诉讼请求未获法院支持呢?
律师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7条第一款规定、《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2条规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为本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具有在本市区域范围内依法对违反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的行政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第44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第67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3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景顺木材加工厂因生产经营于2016年11月23日作为次承租人与他人签订协议租赁使用案涉地块,在未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即搭建案涉钢结构厂房,该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虽然景顺木材加工厂称该地块已被案外人用砂石铺垫,然其在较松软砂石基准上浇筑水泥地坪并搭建案涉钢结构厂房,严重破坏了案涉地块的土地性质,直接改变了土地用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6条的规定对景顺木材加工厂进行限期拆除并处罚款、恢复原状的行政处罚,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自然资源听证规定》第2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依职权或者依当事人的申请组织听证的,适用本规定。第3条规定,听证由拟作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决定,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需报政府批准的事项的主管部门组织。依照本规定具体办理听证事务的法制工作机构为听证机构;但实施需报政府批准的事项可以由其经办机构作为听证机构。第7条第1款规定,听证一般由一名听证员组织;必要时,可以由三或五名听证员组织。听证员由主管部门指定。第2款规定,听证设听证主持人,在听证员中产生;但须是听证机构或者经办机构的有关负责人。本案中,依景顺木材加工厂书面申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为拟作出行政处罚事项的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听证,并指定办理听证事务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作为主持人主持听证,符合上述程序规定。虽然案涉《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列明景顺木材加工厂占用的是基本农田,同时引用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对景顺木材加工厂的行为进行表述、处罚,与终局性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表述不一,但是该不当之处并不影响对景顺木材加工厂未经批准占用土地进行建设的事实认定,亦不影响处罚结果,且充分反映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听证程序中对景顺木材加工厂合法、合理意见的采纳。
因此,法院驳回了景顺木材厂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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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杜智君
文章类型:网站原创
审核人:冯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