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冠领律师事务所:锦鲤养殖厂拆迁,巨额损失谁来承担
拆迁中产生的所有损失都可以被补偿吗?今天我们就来看看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网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内容。
王茗茗(文中名称皆为化名)在沈阳市某区经营了一家锦鲤养殖厂,经营效益一直不错,但是在2010年到2012年期间,该区人民政府发布了拆迁和征收公告,王茗茗经营的养殖厂恰好在拆迁和征收的范围内。在经过评估进行补偿后,王茗茗认为金额不合理,并不能填补锦鲤养殖厂在拆迁征收过程中实际造成的损失,在提起复议后,复议仍维持了原估价结果,她便以养殖厂的名义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主要诉请区人民政府支付锦鲤补偿款(包括锦鲤损失费和搬迁费用损失)以及停产过渡期损失补偿款。
经过审查,一审法院对于锦鲤的评估价值存疑,并认为锦鲤的大量死亡养殖厂和区人民政府皆有责任,根据法院对锦鲤价值做出的评估,做出双方各承担50%损失责任的决定;根据《沈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法院按照有利于养殖厂的规定,决定了区人民政府应向锦鲤养殖厂支付针对过渡期补偿和经营损失的具体金额,对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但是王茗茗作为锦鲤养殖厂的负责人,面对巨额损失,她觉得一审判决的补偿仍不准确,决定上诉,为证明拆迁过程中给其造成巨大损失,她提出养殖厂的锦鲤全部死亡,以至于未进行搬迁,并坚持自己原来的诉讼请求。王茗茗对于赔偿款项异常执着,最后锦鲤养殖厂产生的巨额损失到底要谁来承担呢?究竟是区人民政府独自承担,还是双方皆有责任呢?
可以确定的是,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和《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相关规定,该区人民政府是本案的适格被告,也就是需要承担责任的主体。
针对补偿款问题,二审法院做出了更加精确的判断。首先,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补偿范围,其认为锦鲤并不属于征收补偿范围,则区人民政府无论承担锦鲤补偿责任。针对其他请求,维持一审判决,因锦鲤养殖厂自认锦鲤并未迁移,故其提出的搬迁损失自然不成立。
最后,虽然锦鲤养殖厂涉及到的补偿费用仍然由区人民政府支付,但是却并非是养殖厂一开始提出的巨额费用。在本案件中,面对锦鲤养殖厂的诉求,法院在其提供的证据基础上公正的进行了判决。但是因其部分诉求并未建立在事实上,故最后所得的赔偿金额不增反减。这个案例足以证明我国的司法程序是公正和严格的:支持每个主体维护自己的权利,同时禁止权利的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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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袁小倍
文章类型:网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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