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冠领律师事务所:租用水果店商铺遇拆迁能获得补偿吗
山西的小吴和门面房的所有权人签订为期五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在租赁的门面房内开了水果店的生意,生意一直红红火火。在租赁的第四年内,征收方突然来人说小吴租赁的房屋被纳入了征收范围,房屋的所有权人已经和征收方签订了补偿协议,要求小吴限期内搬离房屋,小吴一下子就蒙了,先不说搬离之后这些水果都烂了,主要自己的合同还没有到期呢,说搬离就搬离,这些年积攒的客源不就都浪费了?小吴想知道,租用商铺的水果店拆迁补偿能否获得?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首先,可以明确的是承租商铺的小吴是可以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7条的规定获得部分水果店拆迁补偿的。此条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在对房屋进行征收时,需要给予被征收方相应的补偿,其补偿内容主要包括:(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此项补偿属于商铺所有权人;(2)由于房屋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补偿;(3)因房屋征收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4)补助和奖励。由此可见,小吴可以获得除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以外的补偿,即搬迁、临时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以及相关的补助和奖励。同时,如果小吴对门面房进行了装修或添附,小吴也可以主张这一方面的补偿,但是这一主张需要证据作为支撑,因此大家在装修前后一定要拍照留作凭证,在后期商铺拆迁时,有证据证明自己的损失。
但是小吴获得水果店拆迁补偿是需要有一定条件限制的,并不是肯定能获得补偿的,其限制条件包括:(1)小吴租赁的商铺证件齐全,属于合法的房屋;(2)小吴的水果店具有营业执照;(3)小吴在经营过程中合法纳税;(4)小吴和商铺的所有权人签订的合同没有到期。只有在上述四种条件都满足的情况下,小吴才可以申请相应的征收补偿。
此外提醒大家,为了防止获得补偿款的难度增大,大家一定要在拆迁初期,就积极主张自己的权益。在商铺所有权人未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时就先行向房屋征收部门主张自己的权益,并介入到双方的谈判过程之中,通过不断给征收双方施加压力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征收方不与承租人谈补偿问题时,承租人可以积极寻求律师帮助,通过提起诉讼,设计连环诉讼、组合诉讼的方式,介入到谈判之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在商铺租赁的初期,如果租赁的商铺日后具有拆迁的可能,商铺租赁者一定要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关于拆迁补偿款的分配问题和违约赔偿问题,以免日后遭遇拆迁时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导致自身权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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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曾超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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